为什么?海事执法人员总查你的船,秘密在这里……
为什么海事执法人员总是查你的船?
而且总是恰好在你船违章的时候。
你是不是总觉得海事部门“千里眼“无处不在?
一、内河船舶行政处罚统计分析
根据肇庆海事局200余宗行政处罚统计发现,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不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照规定显示显示号灯、配员不足、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未按照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等8种行政处罚占总数70%。
二、8大典型内河船舶违章行为
1.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2.不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关闭AIS)
AIS作为助航设备在船舶航行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事部门通过电子巡航比对、现场巡查等手段,一旦发现船舶存在未保持AIS设备始终处于有效开启状态、动静态信息录入不准确或者为躲避海事监管而故意关闭AIS等问题,海巡艇就可能需要前往询问了。
3.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
夜间不按规定显示号灯,给水上安全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航行灯的正常开启有助于帮助驾驶员提前判断周边船舶的航行状态。有助于提前判断和减少紧迫局面的发生。按规则要求准确显示各种号灯,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要及时运用正确的声号及规范使用VHF等,以便与来船沟通联络,协同动作。
海事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发现,部分船舶存在航行灯未正常开启的情况是由于忘记开启或是未仔细检查船舶航行灯的工作状态。这种情况在夜间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碰撞局面的发生尤其是商渔船碰撞的情况。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特别注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以上3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配员不足
船舶缺员主要有以下几点危害:
注意:船舶缺员既处罚 船长 又处罚 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 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5.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
仔细看看,你船开航前有没有按照这张表进行了安全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船上的法定值班日志、记录主要包括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记录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性来验证船员的适任能力和船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8.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船舶超载会极大改变船舶稳性,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是诸多船舶碰撞、沉没事故的主要诱因。为了您的自身船舶与生命安全,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装载货物,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减少以上违章行为发生
为了正确避免海事执法人员总是检查你的船,更重要的是为了你船舶的航行安全起见,你的船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甚高频有效守听,船员有效值守。不管是锚泊还是航行,VHF都要开启并在正确频道保持有效守听,严禁航行和锚泊时关闭VHF设备和驾驶台无人值守。
(二)确保AIS正常开启,在航行途中要不定时检查AIS的工作动态,确保AIS时刻处于开启状态。并且要及时准确输入船舶动静态信息,确保AIS动静态信息都正确。如果发生AIS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维修。
(三)确保及时按规定记载船舶法定文书。
(四)及时按规定办理好进出港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船舶进港报告,但是提前实际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出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五)夜间要保证按规定开启号灯,航行时桅灯正常开启,锚泊时锚灯正常开启。
(六)装货时认真检查载重线,不要超载。
(七)按规定严格配员。按照规定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换句话说,在船人员应该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八)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