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财务担保修正案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关于“财务担保”的第一修正案将于1月18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增加了针对船员遣返和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机制,要求船东为所属的每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按照《公约》不优惠条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将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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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关于“财务担保”的第一修正案将于1月18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增加了针对船员遣返和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机制,要求船东为所属的每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按照《公约》不优惠条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将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
《通知》要求,各航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办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
—关于财务担保问题
中船保赔字 [2016]16号
各会员公司:
2016年6月30日,协会曾发布“中船保赔字【2016】8号通函”告知各会员公司,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财务担保要求的2014年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后,凡适用海事劳工公约的船舶均须配备由保险人或其他财务担保机构出具的证书,用以证明已就下列责任安排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
未支付的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以及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5,标准A2.5.2和导则B2.5下所规定的费用;
海事劳工公约规则4.2,标准A4.2和导则B4.2下所规定的船员因死亡或长期残疾而应得的补偿。
国际保赔集团(IG)各成员协会的董事会均已同意由协会提供相关证书。本通函将向各位会员介绍,协会为了使会员能够满足以上财务担保要求而正在采取的措施。本通函包含了最重要的一些信息,其他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中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
哪些船舶需要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如果船舶符合以下条件,则需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在海事劳工公约生效的成员国登记注册;或
挂靠海事劳工公约成员国的港口。
有关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网站:
http://www.ilo.org/global/standards/maritime-labour-convention/database-ratification-implementation/lang--en/index.htm
不在公约成员国登记注册也不挂靠公约成员国港口的船舶,可以不用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关于海事劳工公约所适用船舶的类别可以参考后附“常见问题解答”。
程序
国际保赔集团各成员协会将尽快通知会员取得证书的程序。协会将以PDF文件形式向会员发放证书,证书的格式请参见附录1和附录2。会员必须在2017年1月18日前打印证书并张贴在船上醒目的位置,以便船员周知。
如果证书已由协会出具,则没有必要再向国家机关申请证书。不过,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在本国注册的船舶提供证书副本用于存档。
如果会员计划在2017年2月20日后继续在本协会投保,将会获得有效期至2018年2月20日的证书。
保险
证书项下的某些责任是由标准的协会保险条款所承保的船员责任。例如,协会条款一般会涵盖船员因死亡或长期残疾而应得的补偿。与此类似,在船舶失事情况下的遣返费用和工资也属于协会承保范围。但是其它责任,尤其是根据公约修正案标准A2.5.2所产生的被遗弃船员的遣返费用和工资是不在协会承保范围内的。
协会可以根据附录3中的海事劳工公约延伸条款来提供证书。该条款规定,协会将对证书中明确规定的在公约规则和标准之内的船员索赔进行赔付。该条款还规定,如果协会所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协会承保范围,会员有义务对协会进行补偿。
再保险
不属于协会承保范围的索赔当然也不在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和再保险安排负责的范围之内。为此,集团已经对因海事劳工公约延伸条款所产生的在协会承保范围之外的责任安排了额外的再保险。该再保险安排已经处于谈判末期,将会设定在一个能满足大多数会员需要的额度,除了那些拥有过多数量船员的船东之外。
综述
海事劳工公约对财务担保的要求给船东、保险人、船旗国和港口国都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虽然它和IMO公约下的强制保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具有显著的差别。例如,海事劳工公约没有规定财务担保的具体格式。并且,从船旗国和港口国角度来实施和执行公约问题上,各国也是有一定灵活性的。目前,已经有79个国家批准了海事劳工公约,其中18个国家在国际保赔集团帮助下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通讯小组,以便对集团所要采取的措施提供咨询及评估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既可以满足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又能被所有公约成员国所接受的财务担保系统。
协会将持续向会员提供有关海事劳工公约的最新进展。
注:以上内容来自国际保赔集团,有关内容以英文版为准。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