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丨海事环保行 我为西江“减”垃圾
水之于航运,正如水之于生命一样重要,航运因水而生,海事因航运而生,海事人对这片水爱得深沉。
近日,佛山高明海事处团支部发动青年志愿者积极开展了“净化美丽西江”主题活动,通过打捞水面漂浮垃圾,发放宣传单张等方式,净化西江环境,促进市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1.“去库存”,减少河道垃圾积存在团支部书记的带领下,海青们带着各类清洁工具,认真巡航西江航道,对废纸、废塑料瓶、厨余垃圾等江面漂浮物仔细进行打捞、清理,经过海青们一番打捞后,所过之处,江面环境焕然一新。
海青们向船员、客渡船乘客现场派发了《保护西江环境 从不随手乱扔垃圾做起》宣传单张,提醒勿乱扔垃圾,爱护西江环境,并倡议人人参与,以此促进船员、市民环保意识和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共同净化西江环境,打造美丽西江。
通过开展活动,一方面减少了河道垃圾积存,改善了西江环境;另一方面,从源头提高了船员和市民意识,减少船舶垃圾来源,为打造“美丽西江”宜居生态环境和优质通航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倡议书
保护西江环境 从不随手乱扔垃圾做起
西江是高明航运和经济发展的血脉,拥有多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直接关系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品质。为了提高水环境质量,打造“美丽西江”宜居环境和通航环境,我们倡议:
1、船舶加强日常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更换老化坏损设备。
2、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油污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不向内河水域排放任何船舶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
3、过渡乘客、船舶船员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向河道乱扔生活垃圾。
4、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向西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不侵占河道,不在河道沿岸乱搭乱建;不破坏各类治水设施,不用电网捕鱼。
5、积极制止和举报各种破坏水环境、水资源和水利设施行为。
6、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宣传治水的重要性,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加入“美丽西江”行动。
佛山高明海事处宣
小编有话说
三江美丽,心系你我!
情到深处自然浓,
一污一屑总关情。
轻轻抬起手,垃圾桶里丢,
江波清漾人影留,清风拂晓笑悠悠。
知多D
船舶垃圾处理法律法规
海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法律责任
海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