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了《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对工作过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规定,验船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作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验船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船舶检验过程中作出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作出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验船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工作过错的,由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由于验船人员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过错的,验船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批准的领导负次要责任;由于验船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的领导失误造成工作过错的,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经船舶检验机构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验船人员负次要责任;验船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工作过错的,由该验船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办法》对验船人员和船舶检验机构过错的责任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验船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2分,严重工作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20—30分。在一个自然年内,当验船人员的记分累计满10分时,给予警告;累计满15分时,暂停检验资格3—6个月;累计满30分时,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其重新注册。二是对船舶检验机构一般工作过错记1—2分,严重过错记5—10分,重大工作过错记30—40分,在一个自然年内,当船舶检验机构的记分累计满20分时,予以警告;累计满40分时,暂停检验发证权3—6个月,或者直接限制检验发证权或降低检验资质。
(来源:珠江航务管理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