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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8/29 15:34:2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粤交港函[2018162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贾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宣传。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拖轮公司等单位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査,依法査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广东省沿海港口、对外开放港口及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特殊平舱费和拖轮护航、监护收费,要严格按照交水发[201877号文抗行;广东省其他港口的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拖轮护航、监护收费比照交水发〔201877号文执行,其他收费项目仍按照粤发改规(20177号文执行。

三、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相关规定,广州、深圳应及时制定本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斷服务收费标准。

各地交通运输(港ロ)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2017年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说明和建议,于20188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我省港口经营人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港口经营人收费情况表》(交水发(201877号文附件)时,应通过“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的“港口收费管理”模块填报(2018715日起可使用此功能),各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确认辖区内企业填报完毕后,于1130日前将督导工作总结报告(不用附纸质《港口经营人收费情况表》)报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