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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资)许可取消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2018/9/5 10:58:5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水运法规

粤交水函〔2018〕2076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中资)许可取消后进一步加强
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港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
46 号)取消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资)行政许可事项后,市场秩
序平稳。为进一步加强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资)的事中事后监
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7 年第41 号)要求,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改为
备案管理,不得以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备案在广东
省水运信息网(http://121.33.200.100:8080/,以下简称“水
运网”)上办理,经营人应在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前7 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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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信息、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水运网”
上备案,有关备案信息按要求由“水运网”和省交通运输厅公众
网(http://www.gdcd.gov.cn/)对外公布,不出具纸质备案证
明。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
理,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有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结合《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
行)》(交办水〔2017〕128 号),加强信用监管,充分发挥信
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威慑力,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知辖区内已取得国际船舶管
理业务许可的中资企业须在2018 年10 月1 日前将《国际海运辅
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交回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指导其
将相关信息在“水运网”备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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