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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

2004/12/22 0:00: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综合法规
1.适用的船舶

  要求参加该强制性船舶报告制的船舶:24米及以上的渔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以及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章规定的客船。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 1954年北京坐标系。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门线、报告要求

  3.1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线

  北报告线为22°20′00″N/113°40′00″E与22°20′00″N/113°52′08.8″E两点连线;

  西报告线为22°20′00″N/113°40′00″E与22°00′16″N/113°40′00″E两点连线;

  东南报告线为以桂山引航锚地中心点(22°07′54″N/113°46′50″E)为圆心,半径10海里,从担杆水道(22°08′54.5″N/113°57′30″E)至东澳岛西南方附近水域(22°00′16″N/113°40′00″E)的圆弧线。

  3.4报告要求

  3.4.1 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

  3.4.2 船舶驶离报告制水域内的港口时,应报告其船名、船位、驶离时间及目的港。

  3.4.3 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4.2受理报告机关为“广州船舶交管中心”(GZVTS)。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及应遵守的程序

  5.1 广州船舶交管中心将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5.2船舶应在广州船舶交管中心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

6. 报告制要求的无线电通讯,发送报告的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广州船舶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守听/呼叫频道:VHF09

  工作频道: VHF21、VHF01

  备用频道:VHF64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所有直接印字电报及无线电话通讯,均应采用航海通讯规定格式。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 广州船舶交管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为:

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广州船舶交管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对不遵守报告制的船舶,主管机将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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