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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国内船舶管理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4/9 9:11:5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粤交水「2019]27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国内船舶管理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规范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代而不管”的经营行为,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开展核查

各地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开展全面核查。

(一)核查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主要核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是否满足管理船舶数量的要求;企业经营范围、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范围、种类是否相适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管理船舶种类的要求。

(二)核查企业履行备案义务情況。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固定办公场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安全与污染责任事故报告、船舶管理协议等事项备案及变更备案是否如实在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备案。

(三)核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定期登船检查记录、守法经营等内容。

二、加大处罚力度和信用管理

各地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经营和资质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移交给交通运输执法等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信用档案记录。

三、加强宣传教育,督促规范经营

各地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用多种形式,将船舶管理业的政策法规传达给辖区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说明船舶管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代而不管”经营行为的危害性,督促其规范经营管理,保持经营资质。

四、及时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各地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各地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相关情况总结请于2019年5月30日前报厅水运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