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处理收集装置将纳入船舶检验项目
2018年7月1日,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以下简称《标准》)实施,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8〕1034号),明确了《标准》的实施时间及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设备设施配备,否则从2021年1月1日起船检部门将对不达标船舶不予检验发证。
在此,广东省船东协会提醒航运企业切实做好船舶的水污染物处理收集装置配置,积极配合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工作。
广东省船东协会
2019年11月3日
附:《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upload/201911/04/20191104145845708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