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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 规定的通知

2021/1/15 10:20:16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水运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20〕130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

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局决定修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9221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二、第五条增加第二款:“除分则另有规定外,船舶通过设计净空高度18米及以上的内河桥梁水域,应保留2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船舶通过其他内河桥梁水域,应保留1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

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通过南澳大桥桥梁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四、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汕头内湾1号、2号锚地、7号锚地为船舶临时、应急锚地;”第(二)项修改为:“汕头内湾3号至6号锚地供总长100米以下的船舶锚泊使用。”

五、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舶、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通过。”

六、增加第二十九条之一:“船舶不得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会遇。如两船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对遇,后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的船舶,应给先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的船舶让路,确保单向通过。船舶双方同时进入桥梁控制区水域的,北上船应给南下船让路;当船舶对先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无法确定或存在怀疑时,应当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按顺序先后安全通过。”

七、第三十条增加:“(八)‘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是指南澳大桥主桥桥轴线两侧各2000米范围与航道边线所围成的水域。”

八、第三十五条中的“本节适用于珠江口21°48.0N纬度线以北,113°07.0E经度线以东,114°2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6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修改为:“本节适用于珠江口21°48.0N纬度线以北,113°05.0E经度线以东,114°30.1E经度线以西和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南的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

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北,白坭河大桥、石井河槎龙排洪站、增埗河狮头围公路桥以南,黄岐水道黄岐沙溪涌口与罗冲涌口的连线以东的珠江干线。其中,东河道是指珠江广州河段东圃特大桥至人民桥之间的干流水域”。

十、第六十一条增加第二款:“本章规定与第三章第一节珠江口水域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章规定”。

十一、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航道航行,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十二、第六十五条中的“禁止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转弯处(Y15号灯浮)水域会船。”修改为:“禁止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转弯处(Y17号灯浮)水域会船。”

十三、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吃水3米以下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航路外缘行驶;吃水3米至5米的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吃水5米以上的船舶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当主动避让。”

十四、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韩江三河坝至韩江西溪昆三渡口码头、韩江东溪澄海前埔村侧堵水石坝之间水域。”

十五、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枯水时段,韩江(三河坝至蔗西口)水域航行或作业船舶吃水应根据航道维护尺度保持富裕水深不少于0.3米。”

十六、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榕江干流,即:榕江礐石大桥至揭阳榕江北河环市北河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揭阳榕江南河河段至上游榕华大桥之间水域。”

十七、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船舶不得在本章规定的叉河口水域、狭窄、弯曲航段锚泊。”

十八、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为:“500总吨以下的非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并靠不得超过两艘,5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并靠;叉河口水域、榕江南河渔湖弯水道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并靠。”

十九、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为:“本章渡口水域指下列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一)石井渡口(青屿渡口);

(二)福美汽车轮渡至土尾渡口;

(三)炮台京北渡口;

(四)南潮渡口(张厝宫渡口);

(五)仁辉渡口;

(六)东寨渡口;

(七)西寨渡口;

(八)市蓝渡口;

(九)林厝渡口;

(十)京浦汽车轮渡;

(十一)京南渡口;

(十二)京北渡口;

(十三)江夏渡口;

(十四)长美渡口。”

二十、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东江干流枫树坝水电站至东江口之间水域。”

二十一、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白石窑以下拖带宽度33米以上的,白石窑以上河段拖带宽度22米以上的;”第(三)项修改为:“拖带高度10米以上的。”

二十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百旺渡口上游150米至龙冠船厂下游150米之间水域”修改为:“百旺渡口上游150米至韶关市韶关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第(五)项“濛浬水电站至曲江海事处水上检查站下游500米之间水域”修改为:“濛浬水电站至曲江海事处码头下游500米之间水域”。

二十三、第一百五十条增加第(五)项:“北江乌石段24°34.6'N/113°34.8'E24°34.7'N/113°35.0'E两点连线至24°34.2'N/113°35.1'E”与24°34.2'N/113°35.3'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十四、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当飞来峡水利枢纽下泄流量≥6000m³/s时,在飞霞风景区水域、升平旅游码头至飞来峡水利枢纽河段的客船、渡船、游艇应当停止航行;禁止其他船舶(公务、救助船艇除外)通过飞霞风景区水域。”

二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三白沙头水域: 22°45.8′N/113°04′E、22°45.9′N/113°04.6′E、22°45.7′N/113°04.8′E、22°45.5′N/113°04.1′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十六、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广州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

二十七、增加第一百八十八条之一:“船长超过50米的船舶通过西樵水道西樵大桥、蕉门水道高新沙大桥水域之前,应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禁止船长超过60米的船舶通过上述桥梁水域。”

二十八、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西江干流水域,即封开界首灯标(盐关村附近)与下典口连线至虎跳门口与红关咀连线之间水域。”

二十九、第一百九十一条建议增加第(五)项:“西江广西洲右岸以下六点连线范围水域:A点:23°9.6N/112°46.8EB点:23°9.2N/112°47.2EC点:23°8.5N/112°47.5ED点:23°8.5N/112°47.4,E点:23°9.1N/112°47.0EF点:23°9.5N/112°46.7E。”

三十、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在珠海横坑水道、荷麻溪水道拖带时,拖带船队长度150米以上或者宽度25米以上的”修改为:“在虎跳门水道、珠海横坑水道、荷麻溪水道拖带时,拖带船队长度150米以上或者宽度25米以上的”。

三十一、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船舶航经下列水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一)平沙渡口(西樵侧);(二)平沙渡口(高明侧);(三)海寿渡口。”

三十二、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磨刀门水道:江心洲头与灯笼闸下咀连线至磨刀门水道右岸13号岸标(22°25.5N/113°14.8E)与13号岸标正对面的左岸小涌口连线之间水域;”第(六)项修改为:“前山水道:沙角环涌口下咀至联石湾船闸之间水域;”第(十)项修改为:“黄沙沥水道:白里口(乌沙)至四星口之间水域”。

三十三、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本节适用于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三十四、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本节所指的干、支流交汇水域是指大赤坎渡口与鳘鱼沙渡口两点连线至19号航标与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航道轴线垂直延长至岸线的连线之间水域。”

三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增加第(五)项:“崖门水道熊海口至崖门口之间水域;潭江合山水闸至熊海口之间水域。”

三十六、增加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在崖门水道熊海口至崖门口之间水域和潭江双水电厂至熊海口之间水域拖带,拖带长度21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35米以上或拖带高度46米以上,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在潭江开平大桥至双水电厂之间水域拖带,拖带长度12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25米以上或拖带高度12米以上,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三十七、增加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二:“船舶通过潭江大桥上游桥梁水域,应保留0.5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如富裕净空高度小于1米,应在通过桥梁水域之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十八、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一)L1报告线:23°3000N/116°5900E23°2740N/116°5900E两点连线;(二)L2报告线:23°2500N/116°5200E23°2530N/116°5630E两点连线;”修改为:“以南澳大桥主桥主通航孔中心点为中心,半径3海里的水域范围。”

三十九、增加附件《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作为附件1

四十、附件《VTS船舶动态计划预报表》可由汕头、湛江海事局和各有关分支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重新公布,自20212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请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0年1231

修改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upload/202101/15/20210115101819749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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