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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出台

2010/7/14 15:51:2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21号)要求,扩大船舶市场需求,稳定船舶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意义

(一)扩大船舶市场需求,稳定船舶生产。通过经济政策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有助于扩大拆船和新造船需求,稳定船舶生产,促进船舶工业发展。

(二)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通过提前淘汰能耗高、安全和污染风险大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有助于降低船舶能耗和排放,减少安全事故和水域污染,促进环境保护。

(三)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稳定和扩大就业。船舶工业属综合性、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扩大船舶需求,将有力拉动与船舶制造相关原材料和工业产品的需求,同时稳定和扩大船舶及相关产业就业。

二、基本思路

在现有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和单壳油轮限制淘汰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中央财政补贴方式,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扩大船舶市场需求,稳定船舶生产,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三、政策措施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2630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

(一)申请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报废船舶为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除外);

2、该船舶按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2年(含)—10(含)拆解;

3、该船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11231期间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企业拆解完毕。

4、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2630期间,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的中国籍船舶。

(二)申请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报废船舶为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取得国内、国际运输经营资格的600载重吨以上的中国籍单壳油轮;

2、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并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52号)确定的淘汰范围内的,按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含)—10(含)拆解;该船舶为国内航行单壳油轮,但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确定的淘汰范围以外的,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提前1年(含)—10(含)拆解;该船舶为国际航行单壳油轮的,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的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含)—10(含)拆解;

3、该船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11231期间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企业拆解完毕;

4、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2630期间,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并建成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且不小于原报废船舶吨位的中国籍船舶。

四、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确定财政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标准不高于1500/总吨)明确财政补贴工作流程及监管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扩大船舶需求,稳定船舶生产,振兴船舶工业和航运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