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海事处对靠泊葵涌货柜码头的内地船只强制领港问题拟作修订:
致船只代理人:
建议
申请船只豁免强制领港往返及靠泊葵涌货柜码头
本处将会放宽现时自2002年9月1日起所沿用的内河船只申请豁免强制领港往返及靠泊葵涌货柜码头的条件。现建议新条件如下:
⑴ 该内河船只总长度不的超过80米或总吨位超过2000吨。
⑵ 该内河船只须与船上设有甚高频无线电话装备及须时刻保持良好操作状况。该船只须参与香港船只航行监察服务。
⑶ 该内河船只须持有合适及已包含最新修订的香港海图。
⑷该内河船只船长须持有国内海事局发出的有效船只执照及在申请前一年内以船长职位随该船进出香港达12次或以上,该内河船只船长须操流利的广东话或普通话,及经海事处考核及格。
⑸豁免为期一年。到期后可再续期,唯在和面期间该船长须以船长职位随船进出香港达12次或以上。凡拟申请延续豁免,须与届满日期之三十天及早提出,过期后续重新考核。
⑹在上述⑸豁免期间,该船长可与其他船东所有并符合上述第⑴、⑵及⑶项规定之装有良好操作状况的A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Classi A )的内河船上任船长职位并同样获得豁免(可转船及公司)
⑺上述第⑸及⑹项亦适用于所有现时已获豁免领港的内河船只船长。
⑻领港监督有权在任何时间取消已发出的豁免许可。
香港海事处
船长甲在船东A公司的船只豁免领港
转船公司不可挂靠没有AIS Classi A的相同类型船只
● 该船长须有豁免信(副本)以相同类型船只表格申请转船
● 申请续期时在上一公司获豁免的船只航次亦可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