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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公告

2013/5/21 15:06:08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5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3届会议分别以第MEPC.216(63)号决议和第MEPC.217(63)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IIIVV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附则VI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发证)。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2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8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7

 

附件:1、《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

      2、《防污公约》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