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目录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150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1501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15043)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节选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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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
许可条件 |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船舶或报验项目经船检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簿、操作手册等。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签发检验证书 |
办结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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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三、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章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委员会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许可条件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办理船舶国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二、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一、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1.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2.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光船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光租期限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承租人未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换发证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新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办结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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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68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 2016 〕 195 号) |
许可条件 |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
申请材料 |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或未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制材料。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7项材料。 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予提交第4项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办结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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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
许可条件 |
1.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原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4.身份证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7.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二)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三)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四)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的材料。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办结期限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0个工作日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0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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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
许可条件 |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
申请材料 |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内河船员)或者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海船船员) 5.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内河船员);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或免于参加专业英语考试证明复印件(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持有海员证或者曾经持有海员证的现职船员。); 6.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 7.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相貌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8.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船员服务簿》 无有效期限制 |
办结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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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1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5.《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
许可条件 |
1. 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 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 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 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
申请材料 |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对于油类物质船舶,适航证书和IOPP/OPP就是适装证书;对于其他危险货物,应持有适装证书);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 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与批准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包装货物)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上“主管机关签证栏”里签注审批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印章;定期申报的,注明批准的期限。 |
办结期限 |
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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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1.应急预案审批的申请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船舶系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或者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3.应急预案内容符合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 |
申请材料 |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按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办结期限 |
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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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1. 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3. 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 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及应急计划); 3.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来自疫区的船舶,需提交污染物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接收单位对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当场办结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期限 |
当场办结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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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第一、二、三、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③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④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
办结期限 |
5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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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
申请材料 |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5.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过驳作业许可证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 |
办结期限 |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 24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7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
许可依据 |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 |
许可条件 |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申请材料 |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符合证明》签发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安全管理证书》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12个月;《符合证明》有效期5年;《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6个月;《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5年。 |
办结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