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海事两部门联合起来做这件事
佛山海事局
2月6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海事局联合发文,将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联合对佛山市航运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治理。据悉,佛山辖区全部43家航运公司及所属船舶,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对象,另外,三水存在部分水路运输个体经营户,也在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之内。
六大治理重点
经营资质条件核查
检查对象:航运公司、水路运输个体经营户及所属船舶
重点核查:(1)高级船员配备情况;(2)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情况;(4)个体经营户情况。
重点治理:(1)经营资质不达标企业;(2)违规经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个体经营户;(3)违规经营自有运力超过600总吨普通货船的个体经营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对经营资质不达标的经营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及时撤销其经营资质。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及时警示或者要求其整改。按规定经营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而未备案的,要责令限期备案,按规定进行处罚。
海事部门
对不能提供有效船舶营运证件的,不为其办理签证,并将通知港口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调查处理,重点打击违规个体经营行为、无经营资质新型旅游业态涉客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检查对象:航运公司、水路运输个体经营户
重点核查:(1)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2)以光租名义经营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船舶所有权证书股比与实际不一致)取得经营权的,而实际为接收挂靠船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3)未按要求清理委托经营船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责令经营者改正,按《国内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船舶,责令船舶所有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并对接受挂靠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内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关于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将海事部门对水路运输船舶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海事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进行附加审核。
检查对象:船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对港口经营场所的监管,对发现码头、过驳点为船舶超载装船的,对其经营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非法砂石料码头、装卸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海事部门
强化船舶现场检查,对佛山籍船舶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超载的船舶,按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督促船舶自行减载后方可放行;对未按要求减载擅自逃逸的船舶,上网协查,发现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放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及时通报有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船舶及所属经营者的监管。
检查对象:船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配员不足船舶及所属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海事部门
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一致、船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航线是否符合要求、船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等。
①一年内在船舶配员方面违规受过海事行政处罚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②对发现存在配员不足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责任人为船员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记分。对内河水域涉嫌无证驾驶行为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对象:船舶
海事部门
加强对专项行动期间新建或重大改建完工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客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100%进行检查,对600总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促存在问题的船舶整改。
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号)的规定,禁止对客运船舶开展重大改建,不为重大改建的客运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对于改建但不属于重大改建的客船,除改建部分应满足现行法规规范标准外,改建后的稳性、结构强度应不低于初始建造检验核定的稳性、结构强度指标。船舶检验机构加强客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等营运船舶的定期检验,对存在不满足技术法规的缺陷的,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或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检查对象:港航企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所属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各种方式向企业指定服务和摊派费用等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月6日
自查整改阶段
集中整治阶段
2月25日
7月25日
抽查总结阶段
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