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17〕361号 2017年7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2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关于海、河分界线,广州港适用《广州港口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他水域适用《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构成碰撞危险: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若碰撞危险已经形成,应当遵守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航行时,船上人员均应当穿着救生衣或者携带救生浮具。
第十八条 船舶在执行公务、实施抢险或者救助活动、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时,可不受本规定有关航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能见度不良条款的约束。
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有关禁止抛锚、拖锚、锚泊、顶岸作业条款的限制。
第十九条 船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
第二十条 分则的规定与总则相冲突的,适用分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汕头港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南澳大桥、厦深铁路榕江特大桥的桥梁水域和《汕头港总体规划(2012-2030年)》划定的港口水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汕头港内航道、汕头港口水域的内河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二)在汕头港外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汕头港外航道;
(二)汕头港内航道;
(三)广澳港区航道;
(四)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五)榕江航道。
船舶通过南澳大桥、厦深铁路榕江特大桥桥梁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一)总长16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汕头港外航道时;
(二)总长17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广澳港区航道时;
(三)总长200米及上的船舶使用华能海门电厂航道时。
第二十五条 除因离泊需要外,船舶不得在德州水道掉头。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汕头港外航道赤屿灯桩与防砂堤堤头灯桩连线两侧各0.5海里的航段;
(二)汕头港外航道转向点A点(23°18.7′N/116°46.3′E)和B点(23°20.6′N/116°43.9′E)前后各0.5海里范围内;
(三)德州水道;
(四)广澳港区航道;
(五)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第二十七条 船舶使用汕头内湾、龟屿西锚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汕头内湾1号、2号锚地为船舶临时、应急锚地;
(二)汕头内湾3号至7号锚地供总长100米以下的船舶锚泊使用;
(三)汕头内湾13号锚地、龟屿西1号至5号锚地供总长120米以下船舶锚泊使用。
第二十八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汕头港外航道、汕头港内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及榕江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三)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进出港。
船舶突遇前款规定的能见度不良情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第二十九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通过;
(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汕头港外航道”是指汕头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二)“汕头港内航道”是指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至龟屿灯桩之间的航道;
(三)“广澳港区航道”是指广澳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广澳港9号灯浮、1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四)“华能海门电厂航道”是指华能海门电厂1号灯浮、2号灯浮至华能海门电厂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五)“榕江航道”是指从龟屿灯桩至榕南1号过河标之间的航道;
(六)“德州水道”是指汕头港尖石灯桩至海湾大桥之间的航道;
(七)“南澳大桥桥梁水域”是指南澳大桥主桥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引桥桥梁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第二章 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大鹏半岛海柴角和稔平半岛大星山角连线以内的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二条 荃湾航道和东联航道,禁止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马鞭洲航道,禁止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碧甲平海电厂航道和东联公共事业码头航道,禁止船舶会遇。
前三款规定的航道,禁止船舶追越。
第三十三条 能见度不良时,在惠州港沿海水域内的船舶及设施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3000米时,在马鞭洲作业区,15万载重吨以上油轮不得进港靠泊;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在马鞭洲作业区,15万载重吨以上油轮不得离泊出港、15万载重吨以下油轮不得进港靠泊;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载运危险品船舶、拖带船舶和500总吨以上非载运危险品船舶不得靠离泊;
(四)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靠离泊。
第三十四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荃湾航道:惠州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惠州港17号灯浮、1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二)东联航道:东联航道1号灯浮、2号灯浮至东联航道7号灯浮、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三)马鞭洲航道:马鞭洲水道1号灯浮、2号灯浮至马鞭洲水道19号灯浮、2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四)碧甲平海电厂航道:平海电厂1号灯浮、2号灯浮至平海电厂6号灯浮、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五)东联公共事业码头航道:海油物流基地H1号灯浮、H2号灯浮灯至海油物流基地H9号灯浮、H1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六)马鞭洲作业区:马鞭洲水道21号灯浮、22号灯浮、23号灯浮、24号灯浮、25号灯浮、26号灯浮、27号灯浮依次连线与马鞭洲陆域之间的水域。
第三章 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一节 珠江口水域
第三十五条 本节适用于珠江口21°48.0′N纬度线以北,113°07.0′E经度线以东,114°2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6′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即上述边界与以下各分界线范围内的水域:
(一)蕉门水道水运公司船厂与万顷沙五涌口连线以南;
(二)洪奇沥水道22°33.4′N/113°37.2′E与22°33.8′N/113°38.1′E连线以南;
(三)沙湾水道22°53.5′N/113°30.8′E与22°53.0′N/113°30.6′E连线以东;
(四)东莞水道22°54.0′N/113°34.5′E与22°53.6′N/113°34.9′E连线以西;
(五)倒运海水道(淡水河)22°58.3′N/113°33.0′E与22°58.0′N/113°33.1′E连线以西;
(六)麻涌河23°02.2′N/113°31.5′E与23°02.1′N/113°31.6′E连线以西;
(七)东江口东江大桥以西。
第三十六条 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2%;
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珠江口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第三十七条 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当在小船推荐航路或者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者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吃水3米至5米的船舶使用主航道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当主动避让,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者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航路外缘行驶;在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水域,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九条 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
(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48.5′N/113°36.4′E;
2.22°48.6′N/113°36.6′E;
3.22°47.7′N/113°36.9′E;
4.22°47.9′N/113°37.1′E;
5.22°48.0′N/113°37.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51.6′N/113°33.9′E;
2.22°51.6′N/113°34.6′E;
3.22°51.3′N/113°34.4′E;
4.22°51.3′N/113°34.1′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57.3′N/113°32.2′E;
2.22°57.3′N/113°32.5′E;
3.22°56.2′N/113°32.6′E;
4.22°56.2′N/113°32.9′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3°02.6′N/113°30.3′E;
2.23°02.6′N/113°30.7′E;
3.23°01.0′N/113°30.8′E;
4.23°01.0′N/113°31.5′E。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第四十条 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各航道转弯处会船。
在进入上述水域前,逆水船应当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当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四十一条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二)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以引起他船注意;
(三)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第四十二条 在22°36.1′N/113°42.4′E、22°36.1′N/113°42.6′E两点连线至22°58.1′N纬度线的范围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设立的船舶横越区内通过。
横越区范围是: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之间,约3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号横越区:2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5号横越标、6号横越标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横越区内航行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二)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当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四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赤沙航道北段(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梁水域、施工水域追越他船。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船舶在沙角电厂码头和虎门汽车渡轮航线之间主航道外航行时,应当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并列行驶。
第四十五条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交通密集区、桥梁水域、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者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及新龙大桥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第四十六条 高速客船与他船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客船会遇时,应当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第四十七条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5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一)每艘渡轮应当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在航时应当同时在08、0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
(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当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
(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当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只要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者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者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咀),应当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候,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后,方可穿越;
(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当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
(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
(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者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舢舨洲至黄埔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除外。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高速客轮除外。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在能见度受限水域内航行或者拟航经能见度受限水域的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或者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不得离开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
邮轮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能见度不良特别航行措施控制条件时,可免受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约束,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能见度不良情况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四十九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航速不得低于5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20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
船舶不能满足前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第五十一条 本节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航道”是指大濠水道、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
(二)“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三)“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四)“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五)“邮轮”是指海洋上定线、定期航行的,用于旅游观光的大型客船。
第二节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五十二条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包括:
(一)黄埔水道113°25.6′E经度线以西,铁桩水道113°28.0′E经度线以西,白坭河大桥、石井河槎龙排洪站、增埗河狮头围公路桥以南,黄岐水道黄岐沙溪涌口与罗冲涌口的连线以东的珠江干线。其中,东河道是指珠江广州河段东圃特大桥至人民桥之间的干流水域;
(二)新洲水道;
(三)官山水道;
(四)仑头水道;
(五)小洲水道;
(六)东洛围水道;
(七)三支香水道员岗沙尾至大尾角之间水域。
第五十三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第五十四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不得低于4节。
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货船、拖船、工程船或者设施不得进入,但是依法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和参与应急救援救助的除外。
船舶航经鸭墩关涌口至珠江广场南岸距岸100米体育训练使用的水域,应当谨慎驾驶。
第五十六条 500总吨以上或者长度50米以上或者吃水4米以上的船舶,驶向海心岗(23°01.9′N/113°22.9′E)经过79号浮或者81号浮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工作频道通报本船动态,79号浮至81号浮水域区间相向航行船舶收到动态信息应当及时回应并约定避让方式,谨慎驾驶。
第五十七条 东河道航行船舶需追越时,应当提前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告知前船,取得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时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予以配合。
船舶在炮台石至三浪石礁石区水域会遇时,逆水船舶应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候顺水船舶驶离礁石区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八条 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应当在星海音乐厅、猎德大桥下游啤酒厂或者琶洲会展中心对开水域掉头,禁止采用抛锚或者拖锚的方式掉头,禁止向右掉头,但是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指令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船舶靠泊人民桥至江湾大桥之间水域的码头,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15米。
船舶靠泊江湾大桥至东圃特大桥之间水域的码头,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六十条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客船离开码头航行,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珠海高栏水域
第六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珠海高栏水域,即雷蛛灯桩、G1(22°11.5′N/113°05.6′E)、G2(22°07.6′N/113°05.0′E)、G3(21°46.0′N/113°05.0′E)、G4(21°46.0′N/113°18.7′E)、蚊洲东、黑石角连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第一节 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船舶在珠海高栏水域航行时,保留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在高栏港区航道、港池水域航行时,10万载重吨以上危险品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其他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
第六十三条 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防波堤以内航道航行,航速不得超过12节。
第六十四条 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Y9号灯浮至Y17号灯浮之间的航道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不得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停泊。
第六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转弯处(Y15号灯浮)水域会船。在该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当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流时,南向船应当让北向船先通过。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高栏港主航道内;
(二)崖门出海航道Y1号灯浮至Y9号灯浮之间的航道内。
第六十七条 吃水3米以下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早驶至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吃水3米以上的船舶,自高栏港主航道进入崖门出海航道,或者自崖门出海航道进入高栏港主航道,应当沿航道航行。
第六十八条 除因靠离泊需要外,船舶不得在高栏港主航道内掉头。
第六十九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停泊:
(一)高栏港主航道1号灯浮至12号灯浮航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高栏港铁炉湾防波堤以内主航道以及各支航道、崖门出海航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三)水下管线(21°53.1′N/113°17.1′E、21°53.2′N/113°18.0′E、21°53.2′N/113°18.7′E、21°53.1′N/113°19.6′E、21°52.6′N/113°20.4′E连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四)21号灯浮、22号灯浮、新海能源码头及荷包交通客船码头之间的水域。
在引航员登轮点(A:21°47.7′N/113°15.4′E;B:21°50.2′N/113°14.0′E)1000米范围内不得锚泊。
第七十条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二)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以引起他船注意;
(三)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荷包岛客船应当在高栏港主航道21号灯浮及22号灯浮之间横越。
第二节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
第七十一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本节以下简称LNG船舶)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且不小于1.0米。
LNG船舶航行期间,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5%。
第七十二条 LNG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期间,其移动安全区为船舶前后各1海里,左右各450米的水域范围。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其停泊安全区为船舶周围300米的水域范围。
LNG船舶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禁止无关船舶或者人员进入。
第七十三条 码头经营人制定LNG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期间监护措施的,须安排足够的助靠(离)、应急拖船。
第七十四条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应当做好紧急离泊的准备,船艏应当朝向有利于船舶驶离码头的方向。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船上或者岸上发生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离泊码头,驶往应急锚地或者其他安全水域。
第七十五条 LNG船舶在以下各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锚泊时,应当保持24小时安全值班,并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3、16频道:
A(21°46.3′N/113°18.6′E);
B(21°46.3′N/113°19.5′E);
C(21°47.1′N/113°19.5′E);
D(21°47.1′N/113°18.6′E)。
第七十六条 LNG船舶进出港航行、靠泊操作、装卸作业、在港系泊时,风速、波高、流速、能见度等水文气象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预报水文气象状况超过本规定的在港系泊水文气象条件时,已靠泊的LNG船舶应当及时安全驶离码头。
序号 |
作业阶段 |
允许风速(m/s) |
允许波高(m) |
能见度(m) |
流速(m/s) |
||
横浪H4% |
顺浪H4% |
横流 |
顺流 |
||||
1 |
进出港航行 |
≤15 |
≤2.0 |
≤3.0 |
≥2000 |
<1.5 |
≤2.5 |
2 |
靠泊操作 |
≤15 |
≤1.2 |
≤1.5 |
_ |
<0.5 |
<1.0 |
3 |
装卸作业 |
≤15 |
≤1.2 |
≤1.5 |
_ |
<1.0 |
<2.0 |
4 |
在港系泊 |
≤20 |
≤1.5 |
<2.0 |
_ |
≤1.0 |
<2.0 |
第五章 阳江海陵湾水域
第七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A(21°37.0′N/112°00.2′E)、B(21°31.0′N/112°00.2′E)、C(21°31.0′N/112°08.0′E)、D(21°21.6′N/112°08.0′E)、E(21°21.6′N/111°38.8′E)、F(21°31.0′N/111°38.8′E)、G(21°43.3′N/111°46.0′E)、H(21°44.9′N/111°48.0′E)八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本章所称“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是指从湾口引航检疫锚地起至5万吨级通用码头(8#泊位)港池与航道的交点之间的航道。
第七十八条 在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在阳江港阳西电厂码头至阳西电厂航道1号标和2号标之间的水域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5%。
第七十九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闸坡渡口至溪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
(二)吉树渡口至丰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
第八十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至15号标之间水域;
(二)阳江港阳西电厂码头至阳西电厂航道1号标和2号标之间水域。
第八十一条 在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实行单向通航。
在阳西电厂1号、2号标至阳西电厂码头的7万吨级主航道,7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实行单向通航。
第八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至15号标之间水域,靠、离泊操纵的船舶除外;
(二)闸坡渡口至溪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渡船除外。
第八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主航道下列水域会遇:
(一)阳江港3号标、4号标至7号标、8号标之间的水域;
(二)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连线上下游500米之间的水域。
第八十四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出阳江港或者移泊。
第六章 茂名水东水域
第八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茂名水东水域,包括:
(一)下列AB、BC、CD连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A:21°25.4′N/110°57.9′E(即王村港岸边)
B:21°21.5′N/110°58.7′E
C:21°21.5′N/111°11.1′E
D:21°27.9′N/111°08.3′E(即尖山岗岭岸边)
(二)以单点系泊点(21°20.9′N/111°24.6′E)为圆心、1海里为半径内的单点系泊作业区,以及单点系泊点海底管线两侧各1海里宽度范围内水域。
第八十六条 水东港区航道,是指水东港区1号、2号标至27号标的航道水域。
第八十七条 运输船舶进出水东港区航道,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第八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水东港区航道内掉头、停泊、追越。
第八十九条 运输船舶应当在下列时间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电话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进港或者离泊拟使用航道时;
(二)驶入航道时;
(三)离开航道时;
(四)抛锚后、起锚前。
第九十条 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69工作频道守听。
第九十一条 当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启动防风III级应急响应时,船舶应当停止作业驶离码头,并选择安全水域防台。
第九十二条 除单点系泊作业及辅助作业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单点系泊作业区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单点系泊海底管线两侧各1海里宽度范围水域锚泊。
第九十四条 油船单点系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风力小于蒲氏7级;
(二)浪高小于2米;
(三)船舶吃水不超过19.8米,或者吃水超过19.8米时在靠泊过程中满足油轮的富裕水深≥2.55米的条件。
第九十五条 船舶在单点系泊点进行靠泊作业,应当在日出后开始,在日没前完成。
第九十六条 单点系泊作业区所在海域气象预报风速达蒲氏8级以上或者浪高大于3.0米时,单点系泊作业船舶应当离泊。
第七章 湛江港水域
第一节 湾内港区水域
第九十七条 本节适用于湛江港湾内港区和海湾大桥水域。
湛江港湾内港区,指下列线段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一)东边线:为A(21°13.7′N/110°37.9′E)、B(21°12.9′N/110°37.8′E)两点连线以及C(21°06.0′N/110°34.5′E)、D(21°06.0′N/111°15.0′E)、E(20°54.0′N/111°15.0′E)、F(20°54.0′N/110°37.5′E)依次连线;
(二)南边线:为G(20°52.7′N/110°33.3′E)、H(20°52.9′N/110°31.6′E)、I(20°55.6′N/110°30.5′E)三点连线;
(三)西边线:J(21°04.1′N/110°19.7′E)、K(21°06.8′N/110°18.7′E)两点连线;
(四)北边线:L(21°21.0′N/110°24.2′E)、M(21°21.0′N/110°25.5′E)两点连线。
海湾大桥水域,指海湾大桥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500米,即湛江港50号、51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与湛江港52号、5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第九十八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东海岛灯船向港外方向水域:
1.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1.2米;
2.10万至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
3.20万载重吨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
1.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0.8米;
2.1万载重吨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三)港池水域: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0.5米。
第九十九条 在7万吨级航段中航行,高速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在30万吨级航段中航行,高速船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在支航道中航行,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第一百条 17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交通管制,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若已申报船舶的进出港时间或者靠泊泊位有变化的,需提前12小时向湛江VTS中心递交时间变更或者泊位变化说明。
第一百零一条 在7万吨级航段,2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可双向通航,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只能单向通航。2万至5万载重吨的船舶与5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只能在一号会船区会遇。
在30万吨级航段,7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可双向通航;7万至15万载重吨的船舶与15万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只能在二、三、四号会船区会遇,1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只能在四号会船区会遇。
船舶在会船区会遇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1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应当在风力小于蒲氏7级的条件下方可与他船会遇。
除本条规定的会船区外,禁止船舶在航道各转向点前后0.5海里范围内会遇。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进行靠、离泊作业和在湛江港30万吨级回旋水域掉头船舶的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不得在距航道转向点0.5海里范围内追越他船。
第一百零四条 船舶过驳作业、熏蒸作业只能在8号至20号锚地及港外锚地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钻井平台、浮船坞或1万载重吨以上无动力船舶的;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的;
(三)拖带宽度40米以上;
(四)被拖带物水面高度46米以上的。
第一百零六条 能见度小于1500米时,10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不得驶入龙腾航道。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港内载客船舶(不包括港内渡船)、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航行。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航行。
上述船舶若在航道中航行应当在确定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第一百零七条 2万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桥梁水域可双向通航,2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不得在海湾大桥桥梁水域会遇。
第一百零八条 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引航;
(二)采取清道措施;
(三)拖船伴航。
前款所述船舶应当在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12小时前向湛江VTS中心提交经船长签名确认的《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
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在下列时段不得通过海湾大桥水域:
(一)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1800时至次日0700时;
(二)4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2000时至次日0600时。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水域:
(一)风力大于蒲氏8级;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
(三)通航净空富裕高度小于2米;
(四)船舶富裕水深小于实际吃水10%。
第二节 徐闻港区水域
第一百一十条 本节适用于湛江徐闻港区水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在徐闻港区航行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1米。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追越他船、在防波堤以内水域会遇。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船保持不少于800米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客滚船锚泊时应保持艏、艉门处于关闭状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预报或者实测海上风力达蒲氏8级时,进出港航道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琼州海峡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船舶应当迅速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当琼州海峡悬挂台风信号二号以上风球时,船舶应当离港避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进出港航道航行;若船舶已在进出港航道中航行,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进出港航道行驶,驶出进出港航道后尽快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航道”是指龙腾航道、南三岛西航道、东石航道、东头山航道、麻斜航道、麻斜西航道、莫烟楼航道、莫烟楼西航道、调顺南航道、霞海航道、加隆航道。
(二)“一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47号灯浮至49号灯浮之间航段。
(三)“二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45—46号灯浮之间航段。
(四)“三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40号灯浮以南0.5海里至41号灯浮以北0.5海里之间航段。
(五)“四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31号灯浮至34号灯浮之间航段。
(六)“转向点”是指湛江港主航道转向点,共11个,分别位于27号灯浮、32号灯浮、36号灯浮、43号灯浮、45号灯浮、46号灯浮、47号灯浮、48号灯浮、49号灯浮、54号灯浮、58号灯浮附近。
(七)“7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45号灯浮往港内方向的主航道。
(八)“30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45号灯浮往港外方向的主航道。
(九)“支航道”是指湛江港水域范围内除主航道外的所有航道。
(十)“湛江港30万吨级回旋水域”是指以(21°10.2′N/110°24.7′E)为中心的椭圆水域(长轴轴向为023°10.0′,长轴835米,短轴668米)。
(十一)“进出港航道”是指由航标标示的进出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粤海铁北港的航道。
第八章 韩江干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韩江干流,即:韩江三河坝至韩江西溪昆三渡口码头、韩江东溪澄海前埔村之间水域。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通过韩江大桥时富裕净空高度应当不少于0.3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潮州供水枢纽上游库区正常蓄水位期间,船舶通过广济桥桥梁水域的航速不得超过5节。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广济桥浮桥闭合(是指从浮桥连接作业开始至浮桥开启作业结束)期间,禁止船舶通过。
在广济桥浮桥开启通航期间,禁止船舶在广济桥上下游各100米水域范围内会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广济桥浮桥闭合期间,下行船舶应当在头塘锚地各系船浮筒60米范围内候航,上行船舶应当在涸溪锚地各系船浮筒60米范围内候航。
禁止船舶在北关引韩至潮州供水枢纽之间水域锚泊、候航,但是码头、广济桥下游候航锚地、船闸候航区除外。
第九章 榕江干流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榕江干流,即:榕江礐石大桥至揭阳市市区北河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揭阳榕江南河河段至上游榕华大桥之间水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不得在本章规定的狭窄、弯曲航段锚泊。
第一百二十六条 500总吨以下的非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并靠不得超过两艘,5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并靠。
第一百二十七条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进出港。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叉河口水域:
(一)揭阳港务局新码头河段:23°30.2′N/116°22.7′E与23°30.2′N/116°22.7′E两点连线、23°30.4′N/116°23.0′E与23°30.4′N/116°23.1′E两点连线、23°30.2′N/116°23.2′E与23°30.1′N/116°23.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双溪嘴叉河口:23°29.7′N/116°26.8′E与23°29.5′N/116°26.9′E两点连线、23°30.2′N/116°27.9′E与23°29.9′N/116°28.0′E两点连线、23°30.3′N/116°27.2′E与23°30.3′N/116°27.5′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狭窄、弯曲航段:
(一)榕江关埠弯:23°27.6′N/116°27.8′E与23°27.4′N/116°28.1′E两点连线至23°26.5′N/116°28.2′E与23°26.2′N/116°28.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榕江炮台弯:23°30.0′N/116°28.2′E与23°30.3′N/116°28.1′E两点连线至23°29.4′N/116°29.1′E与23°29.4′N/116°29.4′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榕江南河渔湖弯水道:23°30.3′N/116°24.1′E与23°30.4′N/116°23.9′E两点连线至23°30.3′N/116°24.4′E与23°30.2′N/116°24.7′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渡口水域指下列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
(一)石井渡口;
(二)福美汽车轮渡至土尾渡口;
(三)炮台京北渡口;
(四)南潮渡口;
(五)里网渡口;
(六)东寨渡口;
(七)西寨渡口;
(八)市篮渡口;
(九)京浦汽车渡口;
(十)京南渡口;
(十一)炮台京北渡口;
(十二)渔湖京北渡口;
(十三)江夏渡口;
(十四)长美渡口。
第十章 东江干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东江干流枫树坝至东江口之间水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锚泊:
(一)广州新塘自来水厂刘屋洲取水口上游150米至下游150米之间水域;
(二)广州新塘渡口与槎滘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水域;
(三)惠州东江取水口上游3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四)惠州江北自来水总公司取水口上游1500米至下游100米之间水域;
(五)东江干流石碣新洲岛北面(113°47.7′N/23°07.9′E、113°47.7′N/23°07.8′E、113°48.0′N/23°07.9′E、113°48.0′N/23°07.9′E四点之间水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惠州博罗宋屋洲头至宋屋洲尾之间水域锚泊、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第一百三十四条 船舶在东江北干流东江口至观海口之间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工作频道守听。
船舶在东江干流企石水闸至东江北干流观海口之间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0工作频道守听。
第十一章 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一节 东莞水道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节适用于东莞水道,即:东江南支流石龙头至坭尾之间水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大王洲大桥上游400米至新开河叉河口水域;
(二)万江大桥上游600米至下游1000米河段;
(三)道滘大桥上游400米至下游1000米河段。
第一百三十七条 1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锚泊:
(一)大王洲大桥上游400米至下游新开河叉河口水域;
(二)万江大桥上游600米至环城路东莞水道特大桥下游400米河段;
(三)道滘大桥上游400米至下游1000米河段;
(四)莞惠城际轨道东莞水道大桥上游400米至厚街水道叉河口水域;
(五)洪屋涡水道叉河口及坭洲渡口水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0工作频道守听。
第二节 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节适用于东莞倒运海水道,即:东江北干流斗朗口至珠江干流淡水河口之间水域。
第一百四十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锚泊:
(一)珠江干流淡水河口(22°58.3′N/113°32.9′E)与22°57.9′N/113°33.1′E两点连线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倒运海大桥上游400米之间水域;
(二)东江北干流斗朗河口:(23°06.2′N/113°38.1′E)与(23°06.2′N/113°38.4′E)两点连线至(23°06.2′N/113°38.1′E)与(23°06.1′N/113°38.3′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0工作频道守听。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叉河口水域:
(一)新开河叉河口:23°04.0′N/113°45.1′E、23°03.8′N/113°45.2′E、23°03.6′N/113°44.8′E、23°03.7′N/113°44.7′E、23°04.1′N/113°44.7′E和23°04.1′N/113°44.8′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厚街水道叉河口:22°58.4′N/113°39.4′E、22°58.4′N/113°39.6′E、22°58.2′N/113°39.6′E、22°58.1′N/113°39.6′E、22°58.0′N/113°39.4′E和22°58.0′N/113°39.3′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三)洪屋涡水道叉河口:22°55.8′N/113°36.1′E、22°55.5′N/113°36.4′E、22°55.1′N/113°35.9′E、22°55.3′N/113°35.6′E、22°55.6′N/113°35.7′E和22°55.6′N/113°35.8′E六点连线之间水域;
(四)中堂水道叉河口:23°05.1′N/113°37.8′E、23°05.2′N/113°38.0′E、23°04.9′N/113°38.1′E、23°04.8′N/113°38.1′E、23°04.6′N/113°37.9′E和23°04.8′N/113°37.7′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五)倒运海南水道叉河口:23°02.7′N/113°35.9′E、23°02.7′N/113°35.7′E、23°02.4′N/113°35.6′E、23°02.4′N/113°35.8′E、23°02.5′N/113°36.0′E和23°02.6′N/113°36.0′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六)民田涌叉河口:23°00.9′N/113°35.0′E、23°00.8′N/113°35.3′E、23°00.8′N/113°35.5′E、23°00.9′N/113°35.6′E、23°01.3′N/113°35.6′E和23°01.3′N/113°35.2′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七)立沙水道叉河口:22°59.8′N/113°34.9′E、22°59.9′N/113°34.7′E、22°59.7′N/113°34.5′E、22°59.6′N/113°34.7′E、22°59.6′N/113°34.8′E和22°59.6′N/113°34.9′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十二章 北江干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北江干流水域,即:韶关市区三江河口至佛山老鸦洲尾与左岸河口监管点两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10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23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7米以上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佛山大塘镇大坑口与西沙洲尾连线至下游老鸦洲尾与左岸河口监管点两点连线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0.5米。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6节:
(一)百旺渡口上游150米至龙冠船厂下游150米之间水域;
(二)乌泥角航段24°44.3′N/113°30.8′E与24°44.3′N/113°30.6′E两点连线至24°43.3′N/113°30.7′E与24°43.2′N/113°30.7′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白沙渔村航段24°38.3′N/113°30.4′E与24°38.3′N/113°30.3′E两点连线至24°38.0′N/113°31.3′E与24°37.5′N/113°31.1′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四)东安寨渡口上游150米至下游150米之间水域;
(五)濛浬水电站至曲江海事处水上检查站下游500米之间水域;
(六)新楼渡口上游150米至盐厂角渡口下游150米之间水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一)英德连江口大桥至英德连江口加油站之间水域;
(二)广乐高速清远北江特大桥至右岸翠竹园14号岸标之间水域;
(三)左岸七星岗13号岸标至清远大桥之间水域;
(四)佛山大塘镇大坑口与西沙洲尾连线以下至盛发管桩厂下游250米之间水域;
(五)佛山郭苏排灌站与对岸三水河口左田货运码头上游界线连线至北江2号过河标与左岸江海达浮船坞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北江2号过河标与左岸江海达浮船坞两点连线至老鸦洲尾与左岸河口监管点两点连线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6节,但是洪水期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佛山大塘镇大坑口与西沙洲尾两点连线至下游老鸦洲尾与左岸河口监管点两点连线之间的水域内的码头靠泊时,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40米。飞鹿码头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水域禁止船舶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白沙洲52号岸标至53号岸标之间水域;
(二)盲仔峡41号岸标至42号岸标之间水域;
(三)大庙峡33号岸标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四)渡口水域,但是飞霞渡口水域客船、游艇掉头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一)盲仔峡41号岸标至45号岸标之间水域;
(二)大庙峡33号岸标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三)潖江口至武广高铁白庙特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但是客船除外;
(四)当清远水利枢纽下泄流量≥6000m3/s时,清远水利枢纽大坝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0米之间水域。
第一百五十二条 船舶在飞霞风景区水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游艇须在规定的客船、游艇掉头区内掉头,其他船舶不得在客船、游艇掉头区掉头;
(二)在客船、游艇掉头区水域内,船舶不得追越、并列行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英德长江坝分界石至清远西沙洲尾之间水域,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清远市区水文站水位≥12m警戒水位时,在飞霞风景区水域的客船、渡船、游艇应当停止航行;
(二)当飞来峡水利枢纽下泄流量≥6000m³/s时,在飞霞风景区水域、升平旅游码头至飞来峡水利枢纽河段的客船、渡船、游艇应当停止航行;
(三)当石角水文站水位≥11m警戒水位或者清远水利枢纽下泄流量≥8000m³/s时,石角渡口渡船应当停止渡运。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叉河口水域:
(一)芦苞李洲尾水域:23°21.9′N/112°53.3′E、23°21.9′N/112°53.5′E、23°21.9′N/112°53.6′E、23°21.8′N/112°53.8′E、23°21.8′N/112°53.2′E、23°21.6′N/112°53.7′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邓塘洲尾水域:23°26.8′N/112°52.8′E、23°26.8′N/112°52.9′E、23°26.8′N/112°53.0′E、23°26.8′N/112°53.2′E、23°26.6′N/112°52.8′E、23°26.6′N/112°53.2′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飞霞风景区水域是指潖江口至翠竹园码头之间水域。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船、游艇掉头区包括:
(一)飞霞码头上游25号岸标至飞霞码头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二)飞来寺码头上游200米至紫竹林码头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三)武广高铁白庙特大桥下游200米至翠竹园码头之间水域。
第十三章 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
第一节 东平水道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节适用于思贤滘至大尾角之间水域。
本节所称思贤滘水域,是指23°08.8′N/112°48.3′E与23°08.6′N/112°48.1′E两点连线至23°09.6′N/112°49.3′E与23°09.4′N/112°49.5′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五十八条 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规定,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一)河口三水二桥至大尾角之间水域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中西南渡口水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
(二)思贤滘水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三)河口三水二桥至老鸦洲尾与左岸河口监管点两点连线之间水域,除洪水期外,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一百五十九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
(一)武广铁路大桥上游400米至三山管委会之间水域;
(二)登州头至大刀湾之间水域;
(三)禅西大道石湾特大桥上游400米至石南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四)紫洞口至佛山一环罗南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五)三水大桥上游400米至西南水闸之间水域。
第一百六十条 船舶在东平水道码头靠泊时,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下列码头靠泊宽度不得超过40米:
(一)三水南港码头;
(二)三港集装箱码头;
(三)三水大桥至三水二桥之间水域的码头;
(四)澜石码头;
(五)新港码头;
(六)平洲南港码头;
(七)三山港码头;
(八)东沙港码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船舶不得在紫洞口叉河口水域至大尾角(23°03.4′N/113°16.2′E与23°03.3′N/113°16.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顶岸作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10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25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10米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节叉河口水域:
(一)紫洞口水域:23°01.7′N/112°59.1′E、23°01.8′N/112°58.7′E、23°01.8′N/112°58.8′E、23°02.0′N/112°59.1′E、23°01.9′N/112°59.2′E五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沙口水闸引航道水域:23°01.9′N/113°01.5′E、23°01.8′N/113°01.6′E、23°01.6′N/113°01.6′E、23°01.5′N/113°01.5′E、23°01.9′N/113°01.2′E、23°01.9′N/113°01.3′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三)澜石洲水域:22°59.1′N/113°04.8′E、22°59.2′N/113°05.0′E、22°58.9′N/113°05.4′E、22°58.6′N/113°05.4′E、22°58.7′N/113°05.0′E、22°58.8′N/113°05.0′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四)登州头水域:22°58.9′N/113°07.8′E、22°58.8′N/113°07.8′E、22°58.6′N/113°07.8′E、22°58.5′N/113°07.7′E、22°58.6′N/113°07.3′E、22°58.7′N/113°07.3′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一百六十四条 船舶进出思贤滘水域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附近的船舶通报本船的动态信息,通报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航向、航速。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在思贤滘水域航行应当遵守下列避让原则:
(一)从东平水道下游、西江、北江驶入思贤滘水域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驶出思贤滘水域的船舶;
(二)从北江驶往东平水道下游或者从东平水道下游驶往北江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驶出思贤滘水域的船舶;
(三)从东平水道下游驶入思贤滘水域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从北江驶往东平水道下游的船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在思贤滘水域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掉头;
(二)追越;
(三)并列行驶;
(四)锚泊;
(五)顶岸作业。
第二节 顺德水道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节适用于紫洞口左右通航标与夏滘下的长石坝咀(23°01.8′N/112°58.7′E)连线至三善围22°52.9′N/113°17.9′E、火烧头红浮与对岸伦教22°52.7′N/113°17.7′E三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在顺德水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16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25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10米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条 本节叉河口水域:
(一)罗行涌口水域:22°59.1′N/112°58.3′E、22°59.1′N/112°58.6′E、22°58.9′N/112°58.6′E、22°58.8′N/112°58.5′E、22°59.0′N/112°58.2′E、22°59.1′N/112°58.2′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吉利涌口水域:22°58.7′N/112°59.5′E、22°58.6′N/112°59.5′E、22°58.5′N/112°59.4′E、22°58.4′N/112°59.1′E、22°58.5′N/112°58.9′E、22°58.8′N/112°59.0′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三)官山涌口水域:22°57.1′N/112°59.7′E、22°57.2′N/113°00.1′E、22°57.2′N/113°00.1′E、22°57.1′N/112°59.7′E、22°57.1′N/112°59.6′E、22°57.1′N/112°59.6′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四)三槽口水域:22°52.6′N/113°06.9′E、22°52.6′N/113°07.1′E两点连线起至22°52.5′N/113°07.0′E、22°52.5′N/113°07.0′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五)西海口水域:22°54.2′N/113°15.1′E与22°54.3′N/113°15.3′E两点连线起至22°54.1′N/113°15.1′E、22°54.1′N/113°15.5′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六)濠滘口水域:22°54.0′N/113°16.2′E/22°53.0′N/113°16.4′E两点连线起至22°53.9′N/113°16.1′E、22°53.8′N/113°16.1′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七)火烧头水域:三善围(22°52.9′N/113°17.9′E)、火烧头红浮与对岸伦教22°52.7′N/113°17.7′E三点连线与顺然气库之间水域。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节狭窄、弯曲航段水域:
(一)龙津水域:22°59.2′N/112°58.3′E、22°59.2′N/112°58.6′E两点连线至22°58.7′N/112°58.7′E、22°58.8′N/112°58.8′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鲤鱼沙水域:22°52.9′N/113°06.9′E、22°52.6′N/113°06.8′E两点连线至22°53.5′N/113°07.0′E、22°53.6′N/113°07.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菊花湾水域:22°54.3′N/113°06.7′E、22°54.3′N/113°07.1′E两点连线至22°54.6′N/113°07.3′E、22°54.4′N/113°07.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三节 容桂水道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三白沙头与昂船岗连线至火烧头红浮与对岸伦教(22°52.7′N/113°17.7′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七十三条 船舶在容桂水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火烧头红浮与对岸伦教(22°52.7′N/113°17.7′E)两点连线起至张松口(22°52.1′N/113°17.9′E、22°52.2′N/113°18.0′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掉头。
第一百七十五条 除顺靠码头前沿水域外,禁止船舶在火烧头红浮与对岸伦教(22°52.7′N/113°17.7′E)两点连线起至板沙尾(22°48.0′N/113°20.3′E、22°48.4′N/113°20.3′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停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20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18米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节叉河口水域:
(一)三白沙头水域:银屏咀(22°46.8′N/113°03.8′E、22°47.0′N/113°04.4′E两点连线)起至昂船岗(22°46.2′N/113°05.4′E)与三白沙头(22°45.7′N/113°04.8′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容桂水道海心沙水域:22°45.1′N/113°06.9′E与22°45.7′N/113°07.3′E两点连线起至圭福寺水闸与西量水厂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莺歌咀水域:22°42.8′N/113°13.3′E、22°43.0′N/113°12.9′E两点连线起至南沙尾(22°43.2′N/113°13.0′E)与北沙角(22°43.5′N/113°13.1′E)、左岸下游(22°43.4′N/113°13.5′E)的连线之间水域;
(四)蛇头水域:22°44.7′N/113°14.2′E与22°44.7′N/113°13.8′E两点连线起至22°45.3′N/113°14.0′E与22°45.1′N/113°13.6′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五)马岗沙尾水域:容奇渡口所、马岗桩灯、顺德糖厂码头三点连线之间水域;
(六)板沙尾水域:22°48.0′N/113°20.3′E、板沙尾灯桩、五沙水文站三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节狭窄、弯曲航段:
(一)大角航段:22°45.2′N/113°13.0′E与22°45.5′N/113°13.0′E两点连线起至22°45.5′N/113°12.9′E与22°45.6′N/113°12.9′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二角航段:22°46.8′N/113°12.6′E与22°46.8′N/113°13.0′E两点连线起至22°47.1′N/113°13.1′E与22°47.0′N/113°13.1′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大汕尾至天九头航段:东升水闸、大汕尾两点连线起至天九口水闸、横石沙头之间水域。
第四节 陈村水道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节适用于濠滘口至三山口之间水域。
第一百八十条 船舶在陈村水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禁止船舶总长度超过80米的船舶在陈村水道内掉头或者夜间驶入陈村水道。
第一百八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陈村水道顶岸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10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25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10米以上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节叉河口水域:
(一)濠滘口水域22°54.0′N/113°16.2′E、22°54.0′N/113°16.4′E两点连线起至22°53.9′N/113°16.1′E、22°53.8′N/113°16.1′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紫坭口水域22°54.2′N/113°16.9′E、22°54.3′N/113°16.8′E与26号灯桩、22°54.3′N/113°17.0′E连线之间水域;
(三)四方磨水域:22°57.4′N/113°15.7′E、22°57.4′N/113°15.6′E、22°57.4′N/113°15.8′E、22°57.3′N/113°15.7′E、22°57.3′N/113°15.8′E五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四)橹尾撬口水域:23°00.9′N/113°14.8′E、23°00.9′N/113°14.7′E、23°00.8′N/113°14.7′E、23°00.7′N/113°14.7′E、23°00.7′N/113°14.8′E、23°00.8′N/113°14.9′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五)三山口水域:23°02.6′N/113°15.0′E、23°02.6′N/113°15.0′E、23°02.8′N/113°15.2′E、23°03.0′N/113°15.0′E、23°02.9′N/113°14.8′E、23°02.7′N/113°14.9′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节狭窄、弯曲航段:
(一)西海咀水域:22°59.8′N/113°15.0′E、22°59.7′N/113°15.1′E两点连线至23°00.0′N/113°15.0′E、23°00.1′N/113°15.0′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二)深冲口水域:23°01.6′N/113°15.6′E、23°01.5′N/113°15.6′E两点连线至23°01.8′N/113°15.7′E、23°01.8′N/113°15.8′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三)三山滘水域:23°02.3′N/113°15.3′E、23°02.3′N/113°15.3′E两点连线至23°02.6′N/113°14.9′E、23°02.6′N/113°15.0′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十四章 广州内河通航水域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广州内河通航水域,包括以下水道:
(一)大石河;
(二)花地河;
(三)鱼尾河;
(四)市桥水道:观音沙尾至龙湾口之间水域;
(五)沙湾水道:八塘尾至火烧头之间水域;
(六)大九沥:大龙口至草河尾之间水域;
(七)紫坭河:三善尾至紫泥口之间水域;
(八)蕉门水道;
(九)西樵水道;
(十)高沙河;
(十一)骝岗水道;
(十二)大岗沥水道;
(十三)上横沥水道;
(十四)下横沥水道;
(十五)蕉门滘;
(十六)榄核河;
(十七)石壁河:南山口至屏山水闸之间水域;
(十八)浅海河;
(十九)石楼河:岗尾口至石楼之间水域;
(二十)潭洲沥水道;
(二十一)洪奇沥水道;
(二十二)增江河:增城区龙潭布至观海口之间水域;
(二十三)仙村水道:新塘大墩村大塘洲尾至仙村西福河口之间水域;
(二十四)白坭水道:赤坭巴江公路桥至白坭河大桥(不含桥)之间水域;
(二十五)新街河:南浦桥至新街河河口之间水域;
(二十六)流溪河:人和水闸至下汊口之间水域;
(二十七)石井河:谭村桥至槎龙排洪站之间水域。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并列行驶:
(一)白坭水道东风大桥下游200米到炭步人民桥上游400米之间航段;
(二)白坭水道42号标至赤坭巴江公路桥上游400米航段;
(三)白坭水道17号标至27号标航段。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停泊、作业:
(一)沙湾水道:磨碟头至大刀沙围头下游1000米之间水域;
(二)紫坭河:三善尾至紫泥口之间水域。
第十五章 西江干流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西江干流水域,即封开界首灯标与下典口连线至虎跳门口与红关咀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中的狭窄、弯曲航段:
(一)云浮郁南罗旁电站至大冲石灯标之间水域;
(二)肇庆峡清风角至下田之间水域、天后宫至亚婆床之间水域;
(三)佛山波子角航段:23°00.2′N/112°50.5′E、22°59.9′N/112°50.2′E、23°00.6′N/112°49.8′E、23°00.8′N/112°50.4′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四)佛山海心沙尾航段:22°49.2′N/113°00.3′E、22°48.9′N/113°00.1′E、22°48.5′N/113°01.1′E、22°48.9′N/113°01.1′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五)珠海横坑水道横坑西28号灯桩至横坑东31号灯桩之间水域。
第一百九十一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停泊:
(一)肇庆二十号码头附近以下四点连线范围水域:(A点:23°02.6′N/112°26.7′E,B点:23°02.4′N/112°26.7′E,C点:23°02.7′N/112°28.2′E,D点:23°02.4′N/112°28.2′E)。
(二)江门睦洲水闸口至莲腰水文站之间水域,但是靠泊码头除外;
(三)江门大沥冲口至横山水文站之间水域;
(四)江门七姐妹石至虎跳门口与红关咀连线之间水域,但是靠泊码头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船舶在西江干流界首至虎跳门段水域锚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不得在西江鹤山段水上加油船连线至右岸之间水域锚泊,但是加油船舶除外。
(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不得在江门荷塘水道潮连头至潮连尾之间水域锚泊。
(三)1000总吨以上海船不得在下列水域锚泊:
1.北街水道潮连头至潮连尾之间水域;
2.潮连尾至外海江中高速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四)总长60米以上船舶不得在江门睦洲水闸口至虎跳门口与红关咀两点连线之间水域锚泊。
(五)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锚泊:
1.海寿沙尾水域22°48.5′N/113°00.1′E、22°48.6′N/113°00.2′E、22°48.7′N/113°00.0′E、22°48.5′N/112°59.8′E、22°48.5′N/112°59.8′E五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2.担杆洲水域22°48.6′N/113°01.8′E、22°48.5′N/113°01.9′E、22°48.7′N/113°01.9′E、22°48.6′N/113°01.3′E、22°48.5′N/113°01.3′E、22°49.0′N/113°01.4′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3.九江大桥下游右岸22°48.4′N/113°01.5′E、22°48.3′N/113°01.5′E、22°48.4′N/113°01.9′E、22°48.5′N/113°01.9′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4.江门棺材洲48号浮标至50号浮标之间水域;
5.海心沙尾鹤山港进出港航道22°48.5′N/113°00.6′E、22°48.1′N/113°00.4′E、22°48.1′N/113°00.6′E、22°48.5′N/113°00.7′E四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九十三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25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
(三)在珠海横坑水道、荷麻溪水道拖带时,拖带船队长度150米以上或者宽度25米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航经下列水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但是高速客船除外:
(一)佛山太平渡口水域;
(二)佛山海寿渡口水域。
第一百九十五条 船舶航经佛山三白沙头水域,除遵守叉河口航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航行规则:
(一)沿西江上行的船舶绕22°46.2′N/113°04.5′E点逆时针航入西江上行航道;
(二)由容桂水道欲转向西江下行的船舶,沿左岸航行至纬度大于22°47.0′后,再逆时针转入西江下行航道;
(三)由西江上行欲转入容桂水道的船舶,航过19号左右通航标后右转;
(四)由西江下行欲转入容桂水道的船舶,沿右岸航行至纬度小于22°46.0′后左转。
第一百九十六条 船舶在珠海横坑水道、荷麻溪水道码头靠泊时,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叉河口水域:
(一)金鱼沙尾水域:清云高速大桥上游400米与该桥轴线的平行线向上游平移至金鱼沙岛尾端之间水域;
(二)肇庆墨砚洲尾水域:横茶角38号标至墨砚洲尾39号标之间水域;
(三)思贤滘口水域:下炮岗(23°08.5′N/112°48.1′E)至对岸小洲村堤外丁字坝(23°08.5′N/112°47.3′E)连线上下游各500米、距右岸200米之间水域;
(四)佛山太平沙头水域:22°57.4′N/112°52.9′E、22°57.1′N/112°51.8′E、22°57.5′N/112°51.8′E、22°57.9′N/112°52.6′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五)佛山太平沙尾水域:22°54.2′N/112°55.0′E、22°54.0′N/112°53.7′E、22°53.4′N/112°54.2′E、22°53.7′N/112°55.0′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六)佛山海寿沙头水域:22°50.2′N/112°58.4′E、22°49.2′N/112°57.4′E、22°48.7′N/112°57.8′E、22°50.1′N/112°58.9′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七)海心沙头水域:22°50.1′N/112°58.9′E、22°49.2′N/112°58.7′E、22°49.0′N/112°59.1′E、22°50.0′N/112°59.3′E四点连线间水域。
(八)海心沙尾水域:22°48.5′N/113°00.1′E、22°48.5′N/113°00.5′E、22°48.9′N/113°00.8′E、22°49.0′N/113°00.5′E四点连线间水域;
(九)甘竹岛洲头叉河口水域:22°48.3′N/113°04.2′E、22°48.5′N/113°04.0′E、22°48.1′N/113°02.9′E、22°47.8′N/113°03.5′E四点依次连线区域。
(十)甘竹岛洲尾叉河口水域:22°47.5′N/113°03.6′E、22°47.6′N/113°04.0′E、22°48.2′N/113°04.3′E、22°48.3′N/113°04.2′E、22°47.8′N/113°03.5′E五点连线。
(十一)佛山三白沙头水域:银屏咀(22°46.8′N/113°03.8′E、22°47.0′N/113°04.4′E两点连线)起至昂船岗(22°46.2′N/113°05.4′E)与三白沙头(22°45.7′N/113°04.8′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十二)珠海横坑水道、荷麻溪水道与赤粉水道交叉口水域:22°20.8′N/113°11.9′E、22°20.9′N/113°12.0′E、22°21.1′N/113°12.8′E、22°21.1′N/113°12.9′E、22°20.2′N/113°12.8′E、22°20.2′N/113°12.7′E六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干、支流交汇水域:
(一)封开贺江口水域:23°26.0′N/111°29.9′E、23°25.9′N/111°29.8′E、23°25.7′N/111°29.9′E、23°25.9′N/111°30.0′E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二)南江河口水域:23°07.8′N/111°49.2′E、23°07.8′N/111°49.5′E、23°07.8′N/111°49.2′E、23°07.8′N/111°49.5′E、23°07.7′N/111°49.3′E、23°07.7′N/111°49.4′E、23°07.7′N/111°49.4′E、23°07.7′N/111°49.4′E八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三)悦城河口水域:23°05.5′N/112°08.0′E、23°05.5′N/112°07.8′E、23°05.4′N/112°07.7′E、23°05.2′N/112°07.8′E、23°05.1′N/112°08.1′E五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四)新兴江口水域:23°02.1′N/112°28.3′E、23°02.0′N/112°28.5′E、23°02.0′N/112°28.3′E、23°02.0′N/112°28.6′E、23°02.0′N/112°28.3′E、23°02.0′N/112°28.5′E、23°01.9′N/112°28.3′E、02°01.9′N/112°28.4′E八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十六章 中山主要通航水域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中山主要水域,包括:
(一)横门东水道:淇澳岛东侧(22°25.5′N/113°40.0′E)与4号航标(22°26.6′N/113°40.0′E)连线至横门口13号航标(22°34.8′N/113°33.1′E)的经度线与水道的交界线之间水域。
(二)横门西水道:海湾城东面(22°25.0′N/113°34.1′E)与临海工业园东六围南面(22°28.8′N/113°37.5′E)连线至横门口13号航标之间水域;
(三)龙横水道:113°40.0′E经度线与龙横水道的交界线至龙横水道与横门东水道交界之间水域;
(四)洪奇沥水道:京珠高速公路洪奇沥大桥至天九滘上咀之间水域;
(五)磨刀门水道:江心洲头与灯笼闸下咀连线至磨刀门水道右岸6号岸标(22°25.5′N/113°14.8′E)与6号岸标正对面的左岸小涌口连线之间水域;
(六)前山水道:沙角环涌口下咀至联石湾水闸之间水域;
(七)横门水道:横门口13号航标至大南尾之间水域;
(八)小榄水道:大南尾至莺歌咀之间水域;
(九)鸡鸦水道:大南尾至蛇头之间水域;
(十)黄沙沥水道:白里口至四星口之间水域;
(十一)黄圃水道:丘头至三星口之间水域;
(十二)桂洲水道:大滘涌口上咀至天九尾之间水域;
(十三)石岐水道:磨刀洲尾至张家边之间水域。
第二百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横门东水道、横门西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磨刀门水道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者宽度35米以上的;
(二)其它水道拖带长度150米以上或者宽度25米以上的。
第二百零一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横门东水道12号航标(22°35.3′N/113°34.5′E)至上游1000米之间水域;
(二)黄沙沥水道黄沙沥大桥上游400米至白里口之间河段。
第二百零二条 在下列河段及渡口、货运码头上下游各150米之间河段水域,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6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一)横门水道广昌围尾至上浪涌口下咀之间水域;
(二)鸡鸦水道孖沙渡口;
(三)鸡鸦水道和泰渡口;
(四)小榄水道滨涌渡口;
(五)小榄水道东罟渡口;
(六)小榄水道沙口渡口;
(七)小榄水道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
第二百零三条 在下列河段及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河段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前山水道滘口至三合口之间水域;
(二)黄沙沥水道下浪水闸至平洲沥口之间水域;
(三)黄沙沥大桥下游200米至白里口之间水域;
(四)黄圃水道乌珠渡口;
(五)桂洲水道大滘渡口;
(六)前山水道东厂渡口;
(七)前山水道西厂渡口;
(八)前山水道占涌渡口。
第二百零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锚泊:
(一)前山水道滘口至三合口之间水域;
(二)石岐水道员峰桥上游400米至南外环桥下游200米水域;
(三)石岐水道张家边原轮渡码头与横门水道左岸华骏钢管厂码头连线,至横门水道右岸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下游80米与横门水道左岸沿江渡口下游200米连线之间水域;
(四)以横门东水道8-1号航标为中心,半径900米的水域范围;
(五)以横门东水道11号航标为中心,半径900米的水域范围;
(六)横门东水道12号航标与中机建重工码头东端连线至13号航标与横门水上边防派出所连线之间水域;
(七)横门西水道右岸坐标点(22°34.4′N/113°33.4′E)与横门东水道左岸坐标点(22°35.0′N/113°33.4′E)的连线至横门水道狮桂线跨河电缆上游100米之间水域;
(八)小榄水道大南尾至中山港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九)小榄水道铺锦水闸至大南沙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十)小榄水道楼环水闸下游300米至东升水厂吸水泵站之间水域;
(十一)小榄水道莺歌咀至广中江高速公路小榄水道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十二)黄沙沥水道下浪水闸至白里口之间水域;
(十三)桂洲水道天九尾至大雁大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第十七章 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一节 珠海马骝洲水道
第二百零五条 本节适用于珠海马骝洲水道,即:马骝洲水道1号灯浮至珠海大桥上游500米之间水域。
第二百零六条 高速船航经4号灯塔至14号灯桩之间水道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20节。
第二百零七条 船舶在码头靠泊时,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50米,且并靠船舶不得超过3艘。
第二百零八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锚泊:
(一)横琴大桥下游200米至14号灯桩之间水域;
(二)15号灯桩至珠海大桥上游400米航道以东水域。
第二百零九条 高速客船在能见度受限水域内航行或者拟航经能见度受限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在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或者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珠海VTS中心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本节叉河口水域:横琴二桥上游400米至14号灯桩与对岸(22°10.5′N/113°26.2′E)两点连线之间水域。
第二节 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节适用于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即:泥湾门水道13号灯浮、莲溪大桥下游200米至尖峰大桥之间水域。
第二百一十二条 高速船在航经泥湾门水道的市区航段时,航速不得超过20节。
市区航段是指井岸二桥至尖峰大桥之间的水域。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节所指的干、支流交汇水域是指大赤坎渡口与鳘鱼沙渡口两点连线至11号灯桩与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航道轴线垂直延长至岸线的连线之间水域。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节狭窄航段是指莲溪大桥下游200米至大赤坎渡口之间水域。
第二百一十五条 船舶在码头靠泊时,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二百一十六条 黄杨泵站取水口上游1500米至下游1500米以内、河道中泓线以西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第二百一十七条 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一)拖带长度150米以上的;
(二)拖带宽度30米以上的;
(三)拖带高度8米以上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在下列渡口水域航行时,高速船、游艇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大泵站至竹洲渡口水域;
(二)上栏至禾丰渡口水域;
(三)东湾至虾山渡口水域;
(四)大赤坎至鳘鱼沙渡口水域;
(五)井岸至白蕉渡口水域。
第十八章 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包括:
(一)劳龙虎水道狗尾口至虎坑口之间水域;
(二)江门水道北街水闸起至熊海口之间水域;
(三)睦洲水道文昌沙至八宝桥之间水域;
(四)石板沙水道大聚头、挂帽口起至竹洲头左右通航标之间水域。
第二百二十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北街水闸上游500米至北街水闸下游600米之间水域;
(二)江门水道东炮台弯曲河段:炮台桥上游往北街方向350米至炮台桥往东华大桥方向350米之间水域;
(三)江门水道文昌沙弯曲河段:江礼大桥上游500米至下游350米之间水域;
(四)甘竹湾(新会电厂)弯曲河段:新会电厂码头上游350米至下游750米之间水域。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劳龙虎水道狗尾口至江珠高速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二)劳龙虎水道民华游艇厂上游500米至广珠铁路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第二百二十二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锚泊:
(一)北街水闸上游500米至北街水闸下游600米之间水域;
(二)江门水道文昌沙弯曲河段:江礼大桥上游500米至下游350米之间水域;
(三)甘竹湾(新会电厂)弯曲河段:新会电厂码头上游350米至下游750米水域;
(四)劳龙虎水道江珠高速桥上游400米至虎坑桥下游200米之间水域。
第二百二十三条 船舶在江门水道、睦洲水道、劳龙虎水道靠泊,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船舶总长超过60米的船舶驶入劳龙虎水道。
第二百二十五条 自卸砂船在江门水道、睦洲水道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船舶航经石板沙西水道上游大聚尾至石板沙西水道下游石板沙尾之间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九章 河源新丰江库区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船舶在库区客家口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客家口水域为A(23°47.8′N/114°36.7′E)、B(23°48.2′N/114°36.8′E)、C(23°48.4′N/114°37.1′E)、D(23°48.4′N/114°37.4′E)、E(23°48.2′N/114°37.5′E)、F(23°47.9′N/114°37.6′E)、G(23°48.0′N/114°36.9′E)七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当库区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离开码头、停泊区或者系船浮筒。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预报或者实测风力大于蒲氏5级时,禁止船舶离开码头、停泊区。
第二百三十条 库区内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船舶在航行和白天停泊期间,应当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正常开启和使用。
第二十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汕头、惠州、广州、东莞、珠海、湛江VTS系统覆盖区域。
第一节 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
第二百三十二条 汕头VTS区域范围是本条第二款设置的报告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汕头VTS区域报告线如下:
(一)L1报告线:23°30′00″N/116°59′00″E与23°27′40″N/116°59′00″E两点连线;
(二)L2报告线:23°25′00″N/116°52′00″E与23°25′30″N/116°56′30″E两点连线;
(三)L3报告线:23°25′35″N/116°50′00″E与23°10′00″N/116°50′00″E两点连线;
(四)L4报告线:23°06′00″N/116°41′00″E与23°10′00″N/116°50′00″E两点连线;
(五)L5报告线:23°06′00″N/116°41′00″E与23°06′00″N/116°32′00″E两点连线;
(六)L6报告线:23°26′50″N/116°27′30″E与23°26′50″N/116°27′45″E两点连线。
汕头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为08频道和14频道,其中08频道为呼叫与守听频道,14频道为备用工作频道。
第二百三十三条 惠州VTS区域范围是惠州港第8、9、10、11号锚地水域,以及22°32′42″N/114°52′54″E、22°30′54″N/114°38′30″E、22°39′16″N/114°35′41″E三点连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惠州VTS区域报告线为海柴角22°30′48″N/114°37′24″E和大星山22°32′42″N/114°52′54″E两点连线。
惠州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为08频道和13频道,其中08频道为呼叫和守听频道,13频道为备用工作频道。
第二百三十四条 广州VTS区域范围是本条第二款设置的报告线内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珠江干线水域。
广州VTS区域报告线如下:
(一)桂山东南报告线(L1):以桂山引航锚地中心点(22°07′54″N/113°46′50″E)为圆心,半径10海里,从担杆水道(22°08′54.5″N/113°57′30″E)至东澳岛西南方附近水域(22°00′16″N/113°40′00″E)所画的圆弧线;
(二)铜鼓报告线(L2):内伶仃岛牛脷角灯桩与大屿山鸡翼角灯桩连线(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以外);
(三)桂山西报告线(L3):22°20′00″N/113°40′00″E与22°00′16″N/113°40′00″E两点连线;
(四)伶仃西报告线(L4):22°20′00″N/113°40′00″E与22°38′00″N/113°40′00″E两点连线;
(五)伶仃东报告线(L5):东宝河口与内伶仃岛牛脷角灯桩连线;
(六)大沙尾报告线(L6):大沙尾南端与沙仔岛沙仔涌口连线;
(七)东莞江口报告线(L7):坭洲头角与泥洲跨江电缆东塔连线;
(八)东江口报告线(L8):新沙码头北端与新港码头南端的连线;
(九)铁桩水道报告线(L9):铁桩水道广州港75号灯浮与主航道的轴线垂线;
(十)大濠洲报告线(L10):大濠洲水道广州港东1号灯浮与主航道的轴线垂线。
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提前1小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
广州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为01频道、08频道、09频道、21频道和64频道。其中08、09频道为呼叫与守听频道;01频道、21频道和64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广州VTS区域内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通信实行分区管理。虎门大桥以内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呼叫与守听;虎门大桥以外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9频道呼叫与守听。虎门大桥为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09频道的转换线。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东莞VTS区域范围如下:
(一)倒运海水道水域:L1、L2报告线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二)东莞水道水域:L3、L4、L5报告线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三)太平水道水域:L6、L7报告线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四)虎门港新沙南、立沙岛、西大坦作业区码头和沙角A、B、C电厂码头岸线。
东莞VTS区域报告线如下:
(一)倒运海水道北报告线(L1):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特大桥轴线;
(二)倒运海水道南报告线(L2):A点(22°58′15″N/113°32′53″E)与B点(22°57′54″N/113°33′03″E)的连线;
(三)东莞水道北报告线(L3):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莞水道特大桥轴线;
(四)洪屋涡水道报告线(L4):C点(22°55′29″N/113°35′48″E)与D点(22°55′24″N/113°35′11″E)的连线;
(五)东莞江口报告线(L5):坭洲头角与坭洲跨江电缆东塔连线,即E点(22°54′04″N/113°34′28″E)与F点(22°53′10″N/113°34′30″E)的连线;
(六)太平水道北报告线(L6):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太平特大桥轴线;
(七)太平水道南报告线(L7):G点(22°46′20″N/113°39′03″E)与H点(22°45′36″N/113°39′24″E)的连线。
东莞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为10频道和25频道,其中10频道为呼叫与守听频道,2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第二百三十六条 珠海VTS区域范围是本条第二款设置的船舶报告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珠海VTS区域报告线如下:
(一)西报告线:自点21°45′00″N/113°07′00″E沿113°07′00″E经线向北至岸线;
(二)南报告线:自点21°45′00″N/113°07′00″E沿21°45′00″N纬线向东至点21°45′00″N/113°23′44″E;
(三)东报告线:以点(高栏岛)21°54′00″N/113°16′00″E为圆心,半径11.5海里为半径,自南报告线点21°45′00″N/113°23′44″E逆时针方向至岸线的圆弧线。
珠海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为13频道、68频道和08频道。其中13频道为呼叫与守听频道;68频道和08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第二百三十七条 湛江VTS区域共分为五个分区(即A、B、C1、C2、D区):
(一)“A区”是指A、B两点连线,C、D两点连线,通过46号灯浮纬度线(2l°10′54.77″N)及岸线之间的海域。
A:21°21′00″N/110°24′12″E;
B:21°21′00″N/110°25′36″E;
C:21°11′24″N/110°26′00″E;
D:21°11′03″N/110°26′00″E;
(二)“B区”是指通过46号灯浮纬度线(2l°10′54.77″N),E、I两点连线,东海岛大堤岸线及湛江湾岸线之间的海域。
E:21°06′20″N/110°34′36″E;
I:21°03′29″N/110°33′03″E。
(三)“C1区”是指E、F、G、H、I依次连线及岸线之间的海域。
E:21°06′20″N/110°34′36″E;
F:21°06′20″N/110°57′53″E;
G:20°56′11″N/110°57′53″E;
H:20°56′11″N/110°38′00″E;
I:21°03′29″N/110°33′03″E。
(四)“C2区”是指J、K、L、M、N点依次连线及岸线之间的海域。
J:20°30′19″N/110°30′47″E;
K:20°38′45″N/110°30′47″E;
L:20°38′45″N/110°36′02″E;
M:20°18′45″N/110°36′02″E;
N:20°18′45″N/110°24′49″E。
(五)“D区”是指O、P、Q、R点依次连线及岸线之间的海域。
O:20°15′54″N/110°17′24″E;
P:20°14′18″N/110°17′24″E;
Q:20°12′00″N/110°05′00″E;
R:20°16′24″N/110°05′00″E。
湛江VTS区域报告线是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个分区外围边界线。
船舶进出D区时仅在进入时向湛江VTS中心报告。
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湛江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从南面进入湛江海湾大桥水域在抵湛江港49号灯浮时;
(二)从北面各码头或者水域出港在离开停泊地点或者施工区域时。
湛江VTS区域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A区、B区和C1区为08频道,C2区为69频道,D区为71频道。
第二节 报告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下列船舶拟进入VTS区域,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口时)通过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按照统一格式向VTS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预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一)拟进入湛江、惠州VTS区域的500总吨以上的船舶;
(二)拟进入广州VTS区域的3000总吨以上的货船、1000总吨以上的危险品船和高速客船;
(三)拟进入汕头、珠海、东莞VTS区域的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船舶可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或者港口调度部门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未能按计划进出码头、系船浮筒、锚地,应当向VTS中心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各报告线或者处于本节规定的各报告时间点时,应当向VTS中心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一)外国籍船舶、设施;
(二)5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载客能力30人以上的客船,但是虎门轮渡渡船、东莞VTS区域内沙田坭洲至泗盛的渡船除外;拟在惠州VTS区域内航行、停泊的客船,应当按本条规定报告;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百四十条 VTS区域内报告时间点:
(一)抛锚后、起锚前;
(二)靠好码头后、离开码头前;
(三)系好浮筒后、离开浮筒前。
第二百四十一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LNG船舶)抵达VTS报告线前2小时应当向VTS中心报告抵港时间。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LNG船舶)存在可能影响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安全的任何情况,应当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登轮后和离轮前应当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二百四十三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VTS中心报告:
(一)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
(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三)放艇(筏)。
第二百四十四条 船舶应急或者临时锚泊使用锚地的,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或者其他方式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交通组织。
第三节 其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固定航班高速客船在经过广州VTS区域报告线或者珠海VTS区域报告线时可不报告船位,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将航班计划表和船舶资料报广州VTS中心或者珠海VTS中心,如航班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中已准确输入船舶资料和航次信息,并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正常开启的船舶,在通过下列报告线(点)时,可免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报告:
(一)广州VTS区域报告线,但是桂山西报告线、东南报告线除外。
(二)湛江港49号灯浮报告点。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者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三编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水域”是指用于渡口码头前沿船舶靠离泊活动所需的安全水域,内河渡口水域是指渡口上下游各150米之间的水域,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顶岸作业”是指船舶以船头或者船尾朝向岸侧,船舶中轴线与岸线的夹角介于30°至150°之间向岸上作业的行为。
(三)“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四)“高速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者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3,式中“▽”是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立方米),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五)“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
(六)“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至最后一艘被拖船或者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七)“拖带宽度”是指拖带船队整体最宽处的宽度。
(八)“拖带高度”是指拖带船队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
(九)“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十)“安全航速”是指为了能够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船舶航行速度。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五十条 船舶载重吨不确定的,其载重吨按照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船舶参考载货量确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因客观环境变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需调整本规定分则相关水域范围的,在本规定修订前,应当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
航道维护尺度应当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
2.VTS船舶动态计划预报表
3.汕头VTS服务指南
4.惠州VTS服务指南
5.广州VTS服务指南
6.东莞VTS服务指南
7.珠海VTS服务指南
8.湛江VTS服务指南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7〕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