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水函〔2018〕9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
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8〕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核查时间及范围
(一)核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查范围: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包括驻粤央企和打捞局)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所属运输船舶。
二、核查模式
(一)本次核查由厅负责总体组织、汇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
(二)对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驻粤央企和打捞局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上门逐户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三)厅将在核查期间组织督查和抽查。
(四)核查工作可与对企业定期检查相结合,参照《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船舶是否有被非本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等情况。
(二)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重点核查水路运输业及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定等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和《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连续或者超期下达整改通知;下达整改通知并到期的,应立即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启动撤销经营资质程序。
(三)核查运输船舶的营运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违章及事故的记录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未通过年度核查的船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只有港澳航线的船舶按其适航区域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2018年核查情况汇总表》上报。
(四)核查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全面核查企业外资成分和引进外资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进外资等情况)。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如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五)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收集经营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和督促企业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2018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四、核查盖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核查要求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由核查机关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证》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19 年5月31 日止(核查有效期不得超过许可证、营运证有效期);对核查合格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年度核查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签注发证日期后加核审验机关“年度核查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船舶不得核盖该章,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不得超过2018年5月31 日)。
五、充分利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年度核查工作
(一)此次核查同时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请各地全面核查更新水运基础信息,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运输船舶、企业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
(二)彻底清查、核实“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分析、修改问题数据;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上传相关图片(包括企业门面、办公环境照片,船舶的船头、船侧、船尾照片,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证书扫描图片);完善系统中辅助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
六、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经营跨省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驻粤央企及打捞局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电子版于6月10日前上报。
(二)《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2018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电子版于6月10日前上报。
(三)年度核查工作报告及电子版于6月15日前上报。
(四)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
七、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认真开展对交水函〔2018〕136号等文件的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实现辖区内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全覆盖,杜绝出现多年不参加核查的情况,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三)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注销条件的水运企业和“僵尸企业”,按相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资质。注销前应将相关情况以多种形式对外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杜绝出现整改期间借兼并重组、合作经营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资质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待理证。
(五)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改革精神,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数据,杜绝弄虚作假,以便真实掌握行业状况。
(六)将本辖区核查结果在本单位公众网站公告,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厅,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八、核查工作的督查及总结
(一)本次核查,厅将通过实地和“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核查工作及国内、国际航运经营人进行督查和抽查。实地督查和抽查的重点为跨省、港澳运输企业及从事旅客、液货危险品、砂石船舶较多的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督查和抽查重点为系统中的问题数据,企业、船舶相关相片及不完整的数据。
(二)核查工作结束后,厅将根据各地核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上报材料、数据情况及时总结,视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人:周卫平、梁燕欣、付广,
电话:020-83730563、83881533(传真),
电子邮箱: 656703591@qq.com。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