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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锚泊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8/12/22 0:00: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海事明电(2008)06号
关于加强锚泊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
近期,由于受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影响,部分航运企业采取船舶停航的方式来减少企业成本支出,致使锚地锚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不按规定配备职守船员、乱抛锚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当前水上安全工作的隐患。为保证锚泊船舶安全,维护正常的通航秩序,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锚泊秩序管理

各单位要组织人员根据辖区内锚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锚地可以容纳的船舶数量,根据评估结果统筹和协调船舶锚泊行为,防止锚地因锚泊数量过多、过密而产生安全隐患。禁止船舶在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锚泊,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锚泊船舶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辖区船舶动态管理,建立辖区船舶锚泊情况台帐,掌握辖区内锚泊船舶情况。要充分利用现场巡航检查、VTS、AIS、CCTV监控以及走访船公司等有效手段,及时了解辖区停航船舶锚泊情况,督促锚泊船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从严查处锚泊船舶违反配员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

各单位要加强辖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在日常巡航过程中,要加强对锚地锚泊密度、锚泊秩序、船员值班情况和通讯设备状况的检查,防止因船舶无序锚泊或因锚位间距不足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避免事故险情的发生,维持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四、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季节性恶劣天气发生规律,研究制定不同季节和水文条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利用海岸电台、VTS以及AIS等手段和设备及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督促航运企业、船舶落实安全责任,尤其要督促辖区锚泊船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及时掌握辖区锚泊船舶的实际,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防止锚泊船舶因防范措施不落实而造成损失。

各单位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现阶段航运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和需求,保持政令畅通,做好上传下达,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