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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广东省船东协会有关问题反映的回复》

2019/5/29 22:21:18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广东海事局《关于广东省船东协会有关问题反映的回复》

广东省船东协会

贵协会通过邮件的方式反映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反映的珠江口航线划分的问题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2篇第二章第八节第2.8.7条:“珠江ーー自虎门(沙角信号台与万顷沙大冲口连线)至淇澳岛大王角灯标与孖州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以及至香港鲤鱼门、澳门距陆岸不超过5km的水域为A级航区。”第2.8.8条:“刀门经洪湾水道至澳门为A级航区。”,该航区划分解决了内河A级船舶从虎门前往香港、澳门、以及内河A级船舶从磨刀门前往澳门的需求。

(二)内河A级船舶从珠海、澳门直接沿着港珠澳大桥附近水域横跨珠江口前往深圳、香港,属于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违法行为,海事依法予以处罚。贵单位提及的海关处罚,是由于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

(三)航区划分职能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了支持地方航运经济建设,我局曾多次向上级反映重新调整球江口的航区划分以满足航运需求,但该水域的风浪条件是客观存在的,调整珠江口水域航区划分需要建立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我局将继续向上级反映,推动调整珠江口水域航区划分事宜。

二、关于第二条提出的“取消或减少自有外派船员100人规定的限制”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及《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海船[2011]344号)分别为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贵单位提出的“取消或减少100人规定的限制”的意见,我们会适时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三、关于第三条反映的船舶安全检查间隔周期的问题

(一)海事管理机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的安全监督规则》和《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实施对船舶的安全监督,因此不存在新船首航强制性安全检查机制,并且在现行的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机制下,高风险船舶的安全检查周期缩短为2-3个月,低风险船舶的安全检查周期长达9-18个月,选船机制依据船的风险等实施了差异化检查频次,降低了低风险船舶的检查频次,增加了高风险船舶的检查频次,一方面规范了船舶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提高了海事执法目标船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更为有效的实现了船舶安全监督。

(二)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会与船方进行沟通,但未有驾驶员口试测验,对通航环境的熟悉掌握是驾驶员运用良好船艺的基础,属于公司在船员的考核教育范畴,非海事执法范畴。

四、关于第四条反映的海事现场部分执法人员上船执法时沟通和执法态度的问题

船舶安全监督中,现场执法人员在进行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港口国安金监督时,执法人员会就发现的缺陷与问题与船员进行沟通,并在填写报告时与船长进行反馈和确认;所反映的青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由各分支局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强调平等对话和沟通。

五、关于第五条反映的“海事办证校核船舶证书资料时要原件核对复印件的程序”问题

目前,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办理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如为广东海事局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发的证书,原则上不需要提供原件复核。

六、关于第六条提出使用统一格式“委托书”的建议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会加以研究,不断完善服务水平。

七、关于第七条反映的超过8万载重吨船舶船长需持有大船操作证的问题

2012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大型船舶系指80000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关于贵单位提出希望取消该证的意见,我们会适时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关于多开培训班的意见,目前广东辖区的“中海国际广州培训中心”与"广东省广远职业技术学校”这两家船员培训机构都具备“大型船舶操作特殊培训”的资质,据了

解,上述2家船员培训机构近3年来每年都有开展多期该项培训班,贵单位如有培训需求,可直接联系上述机构。

八、关于第八条反映的“PSC/FSC检查开具缺陷有追求指标数的趋势”问题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中对PSC/FSC检查开具缺陷没有指标要求。

(二)依据《安全监督工作程序》A部分一般原则中第9条:“执法人员在提出缺陷以及处理意见时应充分听取船舶就此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政法人员应当告知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如果对海事执法人员开具的缺陷有异议,应当场询问海事执法人员申诉的途径和程序,船方可以通过申诉对开具的缺陷进行处理。

九、关于第九条反映的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相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的文件,其中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培训师应由具有实际担任管理级职务不少于3年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自有船员担任。关于贵单位提出的建议1,我们会根据管理权限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工作;关于贵单位提出建议2,我们会适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

十、关于第十条反映的围油栏费的问题

海事部门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船舶不强制要求布设围油栏,也不干涉围油栏收费有关事项。对违规收费问题请向其他相关部门反馈。

十一、关于第十一条反映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办理问题

(一)5月1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对外公告,自今年61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调整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的各直属海事或其分支机构。在广海事局辖区,用户应按照船籍港属地原则向广东海事局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业务。

(二)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审批办结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指南,新造船舶在取得“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后可申请办理水上无线电业务。电台执照换发,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可于到期前60天内提出申请。建议用户充分考虑船舶使用计划,提前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