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员单位,现将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危〔2012〕126 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沿海各直属局:
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智理条例》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沿海各直属局应按照部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统一部署,向航运业界做好该制度的宣传等工作,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除有另行规定外,船舶污染协议制度仅适用于海域,鉴于珠江三角洲水域存在河海交界的特点,各有关沿海直属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水域范围;严格划定本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适用的范围。
三、根据《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统一推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的通知》(海法规(2011)183号)关于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业务需提交材料的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所提交的材料。沿海各直属局对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载运散装液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查验等相关工作程序待上级制定后另行明确。
主题词:海事 防污 制度 通知
广东海事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