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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船舶明年7月1日履约《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2006/1/27 0:00:0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安全生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即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日前,交通部海事局发布2006年第一号通告,要求各航运公司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尽早与当地海事机构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
根据规定,所有第三批适用船舶(包括航行于港澳航线的中国籍海船)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其营运公司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据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一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公司方可申请初次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3个月后船舶方可申请初次审核。从2007年7月1日零时起,海事机构将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取得上述证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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