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 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
1、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
2、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
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3、 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1、防止油污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
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
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机舱处所舱底水处理数量、时间、地点;
(1)检查D项记录,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量不应超过处理装置的额定最大处理量。
(2)核对《油类记录簿》处理舱底水作业时间、经纬度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时间、经纬度是否吻合。
3) 检查残油接收处理情况;
(1)残油接收或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备的证据
检查 《油类记录簿》确认残油被港口接收,可要求船长出示残油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2)港口没有接收油泥,船舶使用焚烧炉或锅炉处理油泥,通过检查《油类记录簿》进行确认。
4)调查船上残油的合理去向。
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加油情况,推算一定时期内(半年或一年)船舶产生的残油数量,与在此期间内被接受的残油数量、焚烧炉或锅炉处理的残油量和目前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或者,船上所产生的油泥没有被港口接收设备接收,也没有用焚烧炉或锅炉燃烧,则有足够理由相信产生的残油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且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残油去向。
4、 油类记录簿(油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货油舱的装、卸载以及洗舱情况,注意装载货油种类变化时,货舱是否需要洗舱以满足货品的质量要求,如果需要洗舱则要检查洗舱水的去向;检查船舶修理需要进行洗舱作业时,洗舱水的去向;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没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3)检查油船货舱压载以及污油水处理情况。如果直接排放入海,检查是否符合公约、法规的要求,核对《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时间、经纬度、航速以及排放总量和瞬时排放率。如果污油水排入接收设备,检查污油水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不按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入海,或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5、 轮机日志
按法规要求不需要配备《油类记录簿》的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情况应在轮机日志上进行记录。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没有记录,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6、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2000载重吨以上持久性散装油类船舶应持有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船舶被禁止装载油类物质;
7、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船舶可装载的货物种类以及货舱位置可查阅证书的品名表;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装载未在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
8、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重点检查货舱洗舱产生的有毒洗舱水是否按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放入海或排入港口的接收设备;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毒洗舱水没有按照有关的公约或法规规定进行排放或接收。
9、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150GT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要配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0、船舶检验记录簿
1)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变更是否与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记录一致;
2)变更后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标准能否满足公约标准,符合国内防污染相关标准;
3)应该注意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修理工程和内容,并确认是否得到船舶检验机关认可。
1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
现场检查中查看《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存放处理。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二、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内容
1、 油水分离器设备
1)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能有违法的旁通
通过视觉检查机舱管系,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特殊情况:在机舱大量进水被淹没的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机舱舱底水管路直接排放将舱底水。
如有可疑违法排放,拆卸油水分离设备通往舷外的连接管路,检查管内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
可滞留的缺陷:管内发现有油迹和沉积物。
2) 油水分离器的效用检查
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油水分离效果。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检查油污水过滤设备管路、进出口压力差,如进出口压力差过大或过小,则怀疑滤器堵塞或破损、无滤芯,可打开滤器系统做目视检查;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舷外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也可取样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15ppm排放标准。
可滞留的缺陷:油水分离器工作不正常和排放超标。
3) 15ppm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15ppm超标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功能测试。
可滞留的缺陷:装置出现故障,。
2、货油舱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对装有排油记录装置的船舶,检查船舶瞬时排放率和排放总量以及油类成份。
可滞留的缺陷:发现记录的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3、残油舱以及管路。
1)残油舱和/或舱底水剩余容积应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残油舱。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上述经验数据,推算船舶残油数量,并与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
若船舶残油舱或污油水舱剩余容积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则在船舶离港之前,应要求船上的残油或污油水被港口接收。
2)残油舱不能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
残油舱出口管路应直接通往上甲板标准接头处,不能直接连通舷外。这些可以通过检查机舱残油管路图来确认。如果管路图还不能确认,可以现场查看管路。
可滞留的缺陷:残油舱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
3)残油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船上应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5、 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检查。
如果在《油类记录簿》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残油舱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干燥或是否有残油沉积物,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长期不使用;同时可拆卸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如果管路有污油水或油迹和沉积物,而船舶没有紧急情况使用舱底管路系统排放舱底污油水的记录,则有足够理由相信舱底污油水通过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直接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通过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直接将舱底污油水排放入海。
三、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1、正确调试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2、三通阀(电磁伐)或停止装置功能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三通阀或停止装置;
3、检查船员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4、结合《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演习训练情况,抽查船舶防污染应急演习。
船舶重大缺陷处理程序
1、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实施滞留的船舶,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同时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是否有责任的评估指南》进行分析,判断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有关。如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在《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注明。
2、 《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连同《船舶安全检查表》复印件在三天内逐级上报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3、 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复核,确定缺陷的产生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或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直接关系,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审核中心;
1) 如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有责任,由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2) 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由审核中心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跟踪。
3) 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给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