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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2/3/13 16:05:1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新闻

  粤交水函〔2012400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 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2430止。

二、核查范围

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组织形式

(一)本次核查由我厅负责总体组织、拟定核查方案并组织抽查,委托广东省船东协会协助负责具体统计、汇总等。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

(三)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省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做好核查工作。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1 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重点核查水路运输业及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运力规模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2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 )执行。核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并将该登记表扫描录入到《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三)核查运输船舶的营运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1 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有违章及事故的记录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未通过年度核查的船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并将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于2012 7 31 日前上报。只有港澳航线的船舶按其适航区域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结合本次核查,做好今年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报部换发工作(430日前全部上报我厅,逾期未上报的,全省通报)。

(六)填写《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2)要严格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3)填写,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核对检查。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2);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2);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原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3.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一)和(二)。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13 430 日止(但不得超过许可证、营运证有效期)。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年度核查有效期至20134 30 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签注发证日期后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托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盖该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2 4 30 日)。

八、充分利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年审工作。

(一)此次核查以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为主。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二)彻底清查、核实《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分析、修改问题数据;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服务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

(三)按照我厅《关于启用港航系统企业版的通知》(水字〔201137号)的要求,上传相关图片(包括企业门面、办公环境照片,船舶的船头、船侧、船尾照片,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证书扫描图片)

九、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待理证。

(五)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核查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六)彻底清查本辖区内服务业资本组成情况,将有外资成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本比例、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

(七)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外,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十、对核查工作的抽查

(一)本次核查,我厅将通过现场及《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核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现场抽查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现场抽查重点为从事旅客、液货危险品、砂石及委托经营船舶较多的运输企业及相关的水路运输服务业。

(三)《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抽查重点为系统中的问题数据,企业、船舶相关相片及不完整的数据。

(四)现场具体核查工作由广东省船东协会协助实施,我厅将对核查的结果进行通报。

十一、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本次核查工作,并将书面总结(对核查的结果要作分析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的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和警示、警告等)及《2012年核查情况汇总表》于20125 15 日前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上报我厅水运处。请各单位认真、按时完成2012年度核查工作。

联系人:覃彩霞、何少武、梁金科、付广

联系电话:020837301698373056083730563

传真电话:0208373003483881533

电子邮箱:qincx020@163.comheshw@cosfregz.com                liangjinke@gdcd.gov.cn fuguang@gdcd.gov.cn

 

附件1. (交水发【2012】31号)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

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

5.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

6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一)和(二)

7.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水运 核查 通知

抄送: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珠海市水运处、省船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