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船东单位: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通知:鉴于《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已于2008年6月1日起生效,所有访港的内河船务必尽早向有关海事机关安排及完成防止空气污染要求的检验项目并签发相关证书,以免船只可能被滞留。
广东及深圳注册的内河船只如在检验和发证上需要香港海事处协助,可直接联络本地船舶安全组(地址: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23楼,电话:00852-28524431、传真:00852-25424679、电邮lvsl@mardep.gov.hk)。
现转发香港海事处有关《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检验及证书要求。
香港海事处提醒所有访港的内河船:
1、务必尽早向有关机关要求安排及完成符合防止空气污染要求的检验,并于2009年6月之前签发相关的证书,或(符合相关法例的)证明书。避免船只因未具备该有效的证书或证明书而被滞留在香港,并被要求在香港验船,合格的船只便可办理(符合相关法例的)证明书才能清关出口。(办理证明书所需的费用:A验船费用大约$3,000.00,B办理证明书费用大约$1,000.00)。
2、由即时起,已持有有效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持有(符合相关法例的)证明书的船只,请尽快把该证书或证明书送予本港代理公司,以便可以及时代送往香港海事处登记,避免船只因登时登记证书而滞留在香港,影响船只周围。
上述关于香港政府对访港内河船舶的有关要求,本协会不再另发书面通知,请各有关船东会员看到此通知后互相知照。
广东省船东协会秘书处
二00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