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港澳航线
水运许可管理的通知
粤交水﹝2015﹞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港澳水路运输管理,规范港澳航运市场运行,方便水运企业办理业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过如下:
一、新增港澳航线承运集装箱船舶(不含LNG动力船舶)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广东部分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的函的通知》(粤交水函﹝2014﹞347号)中“退一进一” 调控政策,不再以市场总体运力平衡方式捆绑运力更新指标,即:原船舶经营人可利用退出调控政策的船舶运力指标按“退一进一” 调控政策更新船舶经营港澳航线集装箱业务,但原船舶经营人逾期未申请或者无力自己更新运力,该退出港澳航线的船舶运力指标视作报废,原船舶经营人不得将船舶和港澳航线经营资格一并捆绑转让。
二、航行港澳航线船舶行政许可有效期由原最长不超过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厅拟进一步下放港澳航线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请各地提前作好相关准备工作,研究审批流程、监督措施、办事指南等相关事项。
广东省交通运厅
2015年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交通运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