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国内航行油化品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巩固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遏制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事故的多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交海函〔2017〕241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平安交通”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治理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通过专项活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活动期间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自查率100%,油船的防止油污证书检验核查率100%,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的适装证书检验核查率100%,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治理重点
本次活动以问题为导向,以全面统筹和重点突出相结合,开展对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的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核查船舶检验情况和船舶技术状况,船公司安全管理、船员履职能力,油品和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码头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现场安全操作等,严厉打击影响船舶安全营运、安全靠泊、安全作业等不遵守国家水路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活动安排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具体为三个阶段,具体事项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航运企业应细化活动实施方案,广泛开展活动动员,营造活动氛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各航运企业、作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全员参与自查整改。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近2年签发或签署的船舶适装证书和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台账清单,确保证书内容完整准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对航运公司、船舶安全、船舶和码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稳步推进专项活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做好典型案例的提炼、规章制度建设,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完善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安全与防污染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海事管理机构。
1.督促航运企业开展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船舶技术状况、船员技能水平、船员履职情况的自查整改。活动期间对所有负责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进行。
2.对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船舶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结构、货物管线、装卸设施、货物控制系统、泵舱、高位和溢流报警、通风系统、人员防护等,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2017油船和散化船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表见附件)。专项检查内容包括缺陷要录入信息系统船舶安全检查模块,对检查表中发现的缺陷,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并进行复查。
3.对到港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检查船岸装卸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操作规程遵守情况、船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对不符合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整改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现两次以上存在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当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4.对到港国内航行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开展的船舶安全检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尽可能安排一次登轮一并开展。其中专项船舶安全检查,应当按照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优先安排检查。
5.加强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监督和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港口作业单位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有效提升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的建设,同时督促各单位不断完善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应急设备、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实现持续达标,有效落实应急能力保障。
(二)船舶检验机构。
1.加强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检验过程控制,合理安排船舶检验人员,确保经检验的船舶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专项活动期间,结合年度开展的检验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适装证书核发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船舶安全技术条件与船舶检验规范的一致性,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2017油船和散化船专项复核”。
3.在专项活动期间,结合年度开展的检验对油船的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性进行复核,核实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和器材的完好与完整性,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2017油船和散化船专项复核”。
4.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跟踪机制,对检验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通过检验的,收回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并督促船舶进行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核发法定检验技术证书。
(三)航运企业。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的有效实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3.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改善船舶技术状况,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专项活动期间,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一次登轮检查,开展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5.督促船舶强化船岸界面检查,严守船舶装卸作业操作规程,落实船舶装卸作业安全措施。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细化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信息及时通报。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深入构建安全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强化综合治理。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杜绝低标准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航行。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登轮检查,作业现场监管,走访及约谈航运企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日常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监管,船员违法记分,行政处罚等手段综合治理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船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银行、保险等其他相关方的社会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形成监管合力。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采取联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船舶、企业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扩大专项活动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经验总结。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做好典型案例提炼、规章制度建设,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巩固专项活动的成果,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单位应于每阶段结束后1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书面上报专项活动总结。
联系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信德海事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