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7〕691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級海事管理机构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新增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到处罚事项“准确罚”、处罚情形“罚准确”、法定幅度“不突破。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可根据各地情况在《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四档幅度范围内制订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化裁量基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 469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适用范围 |
管理分类 |
违法行为名称 |
1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
2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
3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
4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
5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
6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
7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避碰规则 |
8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
9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
10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
11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12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
13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
14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15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
16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7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8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19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20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
21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22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23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
24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25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
26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27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28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29 |
沿海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31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32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33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 |
34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35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36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
37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
38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39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40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41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
42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43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44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45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46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
47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
48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49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
50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
51 |
沿海水域 |
船舶管理 |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
52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 |
53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54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55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56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57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58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59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
60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 |
61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
62 |
沿海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63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
64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65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66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67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
68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69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
70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71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72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73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 |
74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75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
76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77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78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79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80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1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2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国际条约要求 |
83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船污染物情况 |
84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 |
85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86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87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88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89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妨碍调查取证的 |
90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91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
92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的 |
93 |
沿海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94 |
沿海水域 |
航标管理 |
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
95 |
沿海水域 |
航标管理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96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97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98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99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100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101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102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103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104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105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06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07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08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109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10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111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12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
113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14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115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116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117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118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
119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120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121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122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23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124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125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126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127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128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129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130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131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132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133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4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5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6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7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8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139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140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141 |
内河水域 |
通航管理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142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143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144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145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146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147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148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49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50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151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
152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153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安全监督中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154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
155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 |
156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
157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158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59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160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161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162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163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64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165 |
内河水域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166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67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168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169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70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171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172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73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74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175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176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77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78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179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180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181 |
内河水域 |
船员管理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182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183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184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185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186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187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88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189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190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191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92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193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194 |
内河水域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使用说明:
一、本基准是规范和统一海事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内部标准,用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列出了实际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常用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确保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准确。
二、本基准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三、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本基准中 “以上”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裁量。
四、基准表中“案由”和“具体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没有采用通俗或习惯性表述。
五、基准表中所列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是未能穷尽列举所有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基准表中所列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参考,实际执法中应认真研究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六、本基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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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45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严重 |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2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
严重 |
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严重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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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
严重 |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6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7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遵守避碰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不遵守避碰规则,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不遵守避碰规则,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严重 |
不遵守避碰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8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不遵守避碰规则,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不遵守避碰规则,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
严重 |
不遵守避碰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4000元 |
4500元 |
5000元 |
3500元 |
2500元 |
||||||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4500元 |
5000 |
6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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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500元 |
|||||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
严重 |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责任人员 |
|||||
11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
较重 |
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后,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3000元 |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
严重 |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后,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6000元 |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动态,未造成事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船位、动态,未造成事故的。 |
4000元 |
45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动态,造成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3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拖带船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 |
4000元 |
4500元 |
5000元 |
3500元 |
2500元 |
||||||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拖带船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
|||||||||
14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1000元 |
3个月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2000元 |
4个月 |
|||||||
较重 |
在禁航区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6个月 |
|||||||
严重 |
在禁航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船长非事故责任人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船长为事故责任人的,对其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个月以上12个月及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5 |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2.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500元 |
||
一般 |
不遵守特别规定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 |
2500元 |
3000元 |
1000元 |
|||||
较重 |
不遵守特别规定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35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
严重 |
不遵守特别规定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船长非事故责任人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船长为事故责任人的,对其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
|||||
16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及以下的。 |
1万元 |
|||||
较重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的。
|
1.5万元 |
|||||
未经许可擅自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 |
||||||
严重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个月以上的。 |
2.5万元 |
|||||
未经许可擅自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3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
|||||
17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及以下的。 |
1万元 |
|||||
较重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0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的。 |
1.5万元 |
|||||
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 |
||||||
严重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个月以上的。 |
2.5万元 |
|||||
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3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
|||||
18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1万元 |
|||||
较重 |
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
2万元 |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5万元 |
||||||
严重 |
1、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者 |
|||||
19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万元 |
|||||
较重 |
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2万元 |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5万元 |
||||||
严重 |
1、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
|||||
20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万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2万元 |
|||||
严重 |
1、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3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及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申请人 |
|||||
2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相关活动,未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元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
严重 |
1、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申请人 |
|||||
22 |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200元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5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责令其停止活动,罚款1900元 |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
23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9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12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18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24个月 |
一般 |
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个月 |
7个月 |
24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2个月 |
9个月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24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24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1.发现他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2.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1.发现他船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发现本船或他船发生保安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未及时报告的。 2.本船发生险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2000元 |
|||||
较重 |
1.本船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2.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保安事件(造成人员受伤或非重大财产损失)未及时报告的。 |
3000元 |
|||||
严重 |
本船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
一般事故:3500元 ;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特别重大大事故:1万元,并扣证2年或吊销证书。 |
|||||
发现本船或他船存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保安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
保安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5000元,并扣证6到18个月;保安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500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的,8000到1万元,并扣留证书2年或吊销证书。 |
||||||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对象】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 |
|||||
25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0元 |
一般 |
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
2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
3000元 |
4000元 |
|||||
发生重大、重特大事故擅自离开现场,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
5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发生事故后逃逸,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18个月及以下 |
|||||
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人员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
||||||
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9900元 |
9900元,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6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5000元 |
6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6000元 |
7000元 |
7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9900元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7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造成险情的。 |
25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
|||||||
1、为掩饰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8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
较重 |
造成险情的. |
2000元 |
2500元 |
3000元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
|||||||
1、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不输入准确信息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29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发生故障未报告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
较重 |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险情的。 |
2000元 |
|||||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5000元 |
||||||
严重 |
发生故障未报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0 |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
一般 |
所缺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 |
3000元 |
1.缺2名及以下,3500元; 2.缺2名以上,5000元; |
1.缺2名及以下,4000元; 2.缺2名以上,6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及以下但不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4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3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6000元 ;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5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40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7000元;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6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50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8000元; |
4000元 |
|||||||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及以下且同时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5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4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7000元 ;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6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5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8000元; |
1.缺船长或者轮机长:7000元; 2.缺1名其他职务高级船员:6500元; 3.缺船长、高级船员2名:9000元; |
4500元 |
||||||||
严重 |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但不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
7000元 |
8000元 |
9000元 |
5000元 |
|||||||
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且同时缺一般船员,且未发生事故的。 |
8000元 |
9000元 |
1万元 |
6000元 |
||||||||
发生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8万元及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非事故责任人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船长为事故责任人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1 |
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
一般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6个月及以下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6个月以上的。 |
7000元 |
8000元 |
9000元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及以上12个月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2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3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33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一般 |
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10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1.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10人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因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导致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6000元 |
5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 |
|||||
因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4 |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6000元 |
7000元 |
8000元 |
||||||
严重 |
1、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5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未按照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以下的。 |
3000元 |
3500元 |
4000元 |
500元 |
|||||
较重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及以上的。 |
以30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以35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以40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1000元 |
|||||
严重 |
1.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陷导致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900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6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中关于船员值班的条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造成险情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 |
6000元 |
7000元 |
8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严重 |
1. 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 |
9900元 |
9900元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船员的,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7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船员且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5000元及上1万元以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船员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
|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
|||||||||
37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
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
一般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6个月以下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4000元 |
||||||
较重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9000元 |
1万元 |
1.5元 |
8000元 |
||||||
严重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12个月及以上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9万元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9万元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
|||||||
38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不处罚 |
||
一般 |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过期不超过1个月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不处罚 |
|||||||
较严重 |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过期满1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 |
500元 |
2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过期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 |
1000元 |
4000元 |
1万元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5000元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39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并及时纠正的。 |
2000元 |
|||||
较重 |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不及时纠正或妨碍依法上下船执行公务的。 |
4000元 |
|||||
造成1人受伤的。 |
6000元 |
||||||
严重 |
造成2人及以上受伤,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0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未发生事故的。 |
3500元 |
4000元 |
4500元 |
25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发生火灾,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 |
6000元 |
6500元 |
7000元 |
4000元 |
3500元 |
|||||||
严重 |
发生火灾,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8000元 |
9900元 |
9900元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1 |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元 |
||||
一般 |
拒绝回答海事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或不按照海事执法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的。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800元 |
|||||||
较重 |
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登船或前往船上相关场所的。 |
5000元 |
6000元 |
8000元 |
1000元 |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
2万元 |
2.5万元 |
2.9万元 |
29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2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元 |
||
一般 |
故意涂改《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800元 |
|||||
较重 |
故意损毁《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1000元 |
|||||
严重 |
伪造、变造《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1万元 |
1.5万元 |
2.5万元 |
3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对象】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3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元 |
||||
一般 |
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500元 |
|||||||
较重 |
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欺骗执法人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1000元 |
|||||||
严重 |
弄虚作假欺骗执法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
1万元 |
1.5万元 |
2万元 |
2900元 |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
44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 |
30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5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100元 |
||
一般 |
未复查项目3个以下的。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500元 |
|||||
较重 |
未复查项目3个及以上的。 |
以20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以25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以3500元为基准(2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8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对象】其他责任人 |
|||||
46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具体条款应根据情况选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的罚款 |
3000元 |
3000元 |
一般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5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5%的罚款 |
5000元 |
4000元 |
|||||
较重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20%的罚款 |
7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10万元及以上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29%的罚款 |
1.5万元 |
1万元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注:对该违法行为处给予罚款外,还应及时补征少缴或未缴纳的港口建设费。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对象】其他责任人 |
|||||
47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3000元 |
一般 |
未缴清的港口建设费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 |
5000元 |
4000元 |
|||||
较重 |
未缴清的港口建设费金额为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7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未缴清的港口建设费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 |
1.5万元 |
1万元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8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造成险情的。 |
25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9 |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造成险情的。 |
25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9900元,并处扣留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0 |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
一般 |
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500元 |
2500元 |
1500元 |
||||||||
缺少相应航海图书资料,但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造成险情、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4000元 |
45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1 |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 |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
一般 |
缺相应检验证书未满12个月或相应检验证书失效未满12个月的。 |
25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较重 |
缺相应的检验证书12个月及以上或相应检验证书失效12个月及以上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船舶发生事故,没有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或检验证书失效是事故原因之一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9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对象】违法人员 |
【对象】聘用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水手、机工 |
船长、高级船员 |
水手、机工 |
船长、高级船员 |
水手、机工 |
船长、高级船员 |
|||||||||||||
52 |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 |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相应款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3万元 |
||||||||||
一般 |
在非客船、非危险品船上服务未满3个月。 |
2500元 |
见备注 |
3000元 |
见备注 |
4000元 |
见备注 |
4万元 |
||||||||||
备注:实际担任船长、高级船员职务处罚额度:1.在水手、机工处罚额度的基准上,三副/三管轮,加罚500元;二副/二管轮,加罚1000元;大副/大管轮,加罚1500元;船长、轮机长,加罚2000元。2.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GMDSS操作员,按二副计算。3.无线电电子员按大副计算。 |
||||||||||||||||||
较重 |
1.在非客船、非危险品船上服务3个月及以上的。 2.在客船、危险品船上服务的。 3.所任职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见备注 |
3500元 |
见备注 |
4000元 |
见备注 |
6万元 |
||||||||||
备注,实际担任船长、高级船员职务处罚额度: 1.在水手、机工处罚额度的基准上,三副/三管轮,加罚500元;二副/二管轮,加罚1000元;大副/大管轮,加罚1500元;船长、轮机长,加罚2000元。 2.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GMDSS操作员,按二副计算。 3.无线电电子员按大副计算。 |
||||||||||||||||||
严重 |
所任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事故,7万元;较大事故,8万元;重大事故,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5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注:1、对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的违法情形,除按上述基准处以罚款外,还应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的处罚,其中对持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的违法情形,对船员职务证书出借人并处罚款的裁量参照上述基准中对“违法人员”的处罚裁量实施。2、对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的违法情形,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3、对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的违法情形,除处以罚款外,并收缴相关证书。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53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元 |
一般 |
普通船员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上船任职的。 |
500元 |
|||||
较重 |
船长、高级船员未携带有效的证件上船任职的。 |
10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54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1500元 |
|||||
较重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4000元 |
|||||
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情节恶劣的,吊销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长 |
|||||||||
500GT以下船舶 |
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船舶 |
3000GT及以上船舶 |
|||||||||
55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1.《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2500元 |
3000元 |
3500元 |
|||||||
较重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25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每多缺1本,加罚1500元(在3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35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对船长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对船长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1.8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对船长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8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6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在非客船、非危险品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
较重 |
1、在非客船、非危险品船上任职的船长或高级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在客船、危险品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
1、在客船、危险品船上任职的船长或高级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险情或者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
严重 |
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1万元;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 |
|||||
57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万元 |
一般 |
招用的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少于在船任职人员数量一半的,未造成事故的。 |
4万元 |
|||||
较重 |
招用的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任职人员数量一半,但少于在船任职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的,未造成事故的。 |
6万元 |
|||||
严重 |
招用的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任职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的,未造成事故的。 |
8万元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事故的。 |
小事故,6万元;一般事故,7万元;较大事故,8万元;重大事故,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5万元.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7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船员用人单位已并处罚款的,不再按本基准重复给予处罚。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持证人 |
|||||
58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 |
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59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款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未及时记录的。 |
2500元,每增加1名船员,加罚500元。 |
|||||
较重 |
弄虚作假的。 |
5000元,每增加1名船员,加罚1000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的行为人 |
|||||
60 |
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 |
伪造、变造、买卖船员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适任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海员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5本以内的。 |
6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5本及以上10本以下的。 |
7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上的。 2、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收缴船员服务簿;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违法单位 |
【对象】违法个人 |
|||||
61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2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服务簿5本以内的。 |
6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服务簿5本及以上10本以下的。 |
7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服务簿10本以上的。 2.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 |
|||||
62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 |
|||||
较重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
严重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无违法所得,且按要求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 |
|||||||
63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万元 |
除按前述标准罚款外,没收违法所得 |
除按前述标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12万元 |
|||||||
较重 |
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
15万元 |
|||||||
严重 |
1、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1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9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按要求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 |
|||||||
64 |
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船舶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船舶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相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除按前述标准罚款外,并处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6万元 |
||||||
较重 |
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
8万元 |
||||||
严重 |
1、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9.9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65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所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
一般 |
1.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5×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2.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7.5万以上10万及以下。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5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5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
指标含义 |
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涉及品种数量 |
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自然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2;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66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的。 |
10万元 |
||||||||
一般 |
1.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10×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2.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17.5万以上20万及以下。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10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10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
指标含义 |
瞒报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是否发生破损、泄漏 |
瞒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瞒报涉及品种数量 |
瞒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未发生指数为0;发生少量泄漏、破损等情况指数为2;严重泄漏、破损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自然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
||||||||||||
67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
一般 |
1.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1×KN K(系数)=1.2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 2.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4万以上5万及以下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1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1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
指标含义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未申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未申报涉及品种数量 |
未申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自然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自然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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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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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GT以下船舶 |
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船舶 |
3000GT及以上船舶 |
|||||||||
68 |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取得并随船携带1本防污文书或未取得并随船携带1本防污证书的。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较重 |
未取得并随船携带的防污文书或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2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 |
每多缺1本,加罚1500元(在3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4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注:如船舶未持有溢油应急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69 |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1、船舶1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3、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 |
|||||
较重 |
1、船舶多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4000元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证据灭失无法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500GT以下船舶 |
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船舶 |
3000GT及以上船舶 |
|||||||
70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留存船舶垃圾处置记录的。 |
2万元 |
2.5万元 |
3万元 |
|||||
较重 |
未按规定留存油类、有毒有害物质记录等除船舶垃圾处置记录之外的其他处置记录的。 |
2.5万元 |
3万元 |
3.5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注:应注意区别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未按规定持有防污文书的区别,前者是指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留存已经使用完毕并记录有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记录或记录簿,后者指船舶未配备可用于记录污染物操作或处置记录的防污文书。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500GT以下船舶 |
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船舶 |
3000GT及以上船舶 |
|||||||
71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
一般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差异较大的。
|
3万元 |
4万元 |
5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
72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
一般 |
仅1次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
2万元 |
||||||
严重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
在5万元的基数上加上“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
2次以上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73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下 |
|
一般 |
仅1份污染物接收单证未保存的,但有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2000元 |
||||||
较重 |
多份污染物接收单证未保存的,但有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4000元 |
||||||
严重 |
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且无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1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
74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仅1个月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未报备的。 |
5000元 |
|||||
较重 |
2个月及以上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未报备的。 |
1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75 |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或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船舶未在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一般 |
所装载或装卸货物不具有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且未发生事故的。 |
3万元 |
|||||
较重 |
所载装卸货物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性质的,但未发生事故的。 |
5万元 |
|||||
严重 |
发生事故的。 |
10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垃圾 |
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 |
|||||||||
塑料、有害海洋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 |
食品废弃物 |
其他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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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万元 |
|||
一般 |
排放量0.05T(或M³)及以下 |
4万元 |
3.5万元 |
4万元 |
4万元 |
|||||
排放量0.05T(或M³)以上0.1T(或M³)及以下 |
5万元 |
4万元 |
4.5万元 |
6万元 |
||||||
排放量0.1T(或M³)以上0.5T(或M³)及以下 |
6万元 |
5万元 |
5.5万元 |
8万元 |
||||||
较重 |
排放量0.5T(或M³)以上1T(或M³)及以下 |
7万元 |
6万元 |
6.5万元 |
10万元 |
|||||
排放量1T(或M³)以上2T (或M³)及以下 |
10万元 |
7万元 |
9万元 |
15万元 |
||||||
严重 |
1、 排放量2T(或M³)以上。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8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16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注:1、未按规定/超过标准和排放禁排污染物行为的界定标准:在相应水域内(对应法条规定的水域内),排放“任何条件下均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行为,属于排放禁排污染物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处罚;除此之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均属于未按规定/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排放量可为估计值,对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如洗舱水、舱底水等含水混合物),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3、排放污染物属于液态混合物的,按“M³”计,属于固态物质的,按“T”计。4、除罚款外,均要责令限期改正。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77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一般 |
1、排放量0.05T(或M³)及以下; 2、排放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
3万元 |
|||||
排放量0.05T(或M³)以上0.1T(或M³)及以下 |
4万元 |
||||||
排放量0.1T(或M³)以上0.5T(或M³)及以下 |
5万元 |
||||||
较重 |
排放量0.5T(或M³)以上1T(或M³)及以下 |
6万元 |
|||||
排放量1T(或M³)以上2T (或M³)及以下 |
7万元 |
||||||
严重 |
1、排放量2T(或M³)以上。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注:1、未按规定/超过标准和排放禁排污染物行为的界定标准:在相应水域内(对应法条规定的水域内),排放“任何条件下均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行为,属于排放禁排污染物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处罚;除此之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均属于未按规定/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排放量可为估计值,对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如洗舱水、舱底水等含水混合物),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3、排放污染物属于液态混合物的,按“M³”计,属于固态物质的,按“T”计。4、除罚款外,均要责令限期改正。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78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三)冲洗粘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警告,1000元罚款 |
一般 |
1次未报告且作业或排放不涉及污染物的。 |
2000元 |
|||||
较重 |
2次未报告,或排放涉及污染物,但未造成污染的。 |
5000元 |
|||||
严重 |
1、3次及以上未报告; 2、造成污染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
|||||
79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仅1份燃油供受单证未如实填写的。 |
3000元 |
|||||
较重 |
2份及以上燃油供受单证未如实填写的。 |
在4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份未如实填写的单证罚款增加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
|||||
80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仅1次供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提供的。 |
4000元 |
|||||
较重 |
2次及以上供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提供的。 |
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次罚款增加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81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仅1次供受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保存的。 |
4000元 |
|||||
较重 |
2次及以上供受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保存的。 |
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次罚款增加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82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国际条约要求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万元 |
一般 |
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未导致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15万元 |
|||||
较重 |
因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20万元 |
|||||
严重 |
1. 因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21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83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污染物情况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一般 |
不及时报告,未对后续污染物处置产生不良影响且未导致污染事故的。 |
3万元 |
|||||
较重 |
因未及时报告,对后续污染物处置产生不良影响的。 |
5万元 |
|||||
严重 |
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发生污染事故的。 |
10万元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84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污染物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万元 |
|||||
较重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5万元 |
|||||
严重 |
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具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85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1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3个月。 |
一般 |
迟报、漏报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6万元 |
2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4个月。 |
|||||
迟报、漏报较大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万元 |
3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5个月。 |
||||||
较重 |
迟报、漏报重大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万元 |
4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6个月。 |
|||||
严重 |
1、迟报、漏报特别重大等级污染事故的; 2、迟报、漏报污染事故,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 |
5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6个月。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86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5万元 |
5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一般 |
瞒报、谎报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27万元 |
6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瞒报、谎报较大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0万元 |
7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较重 |
瞒报、谎报重大等级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5万元 |
8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严重 |
1、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等级污染事故的; 2、瞒报、谎报污染事故,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4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消油剂使用单位 |
|||||
87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一般 |
不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油剂0.5吨及以下的。 |
2万元 |
|||||
较重 |
不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油剂0.5吨以上2吨及以下的。 |
3万元 |
|||||
严重 |
1、不按照经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油剂2吨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88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万元 |
1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 |
一般 |
发生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3万元 |
1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 |
|||||
发生较大等级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4万元 |
1.5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 |
||||||
较重 |
发生重大等级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5万元 |
1.5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等级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6万元 |
2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3个月。 |
|||||
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果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
|||||
89 |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妨碍调查取证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一般 |
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
2万元 |
|||||
较重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
3万元 |
|||||
严重 |
1、 妨碍调查取证,致使海事管理机构无法按时做出调查结论的。 2、 使用暴力等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 |
|||||
90 |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一般 |
1、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2、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1.5万元 |
|||||
较重 |
1、600总吨及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2、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及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2万元 |
|||||
严重 |
1、2000总吨及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2、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3、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4、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 |
|||||
91 |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万元 |
一般 |
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
2万元 |
|||||
较重 |
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600总吨及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及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
3万元 |
|||||
严重 |
1、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2000总吨及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2、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进行污染物清除作业导致污染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清除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3、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92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万元 |
|||||
较重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2万元 |
|||||
严重 |
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万元 |
||||||
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
15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 |
||||||
拒不改正且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一般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万元 |
|||||
较重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2万元 |
|||||
严重 |
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 |
5万元 |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2万元 |
||||||
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
18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 |
||||||
拒不改正且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8万元及以上2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2万元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人 |
||||||
94 |
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
触碰航标后未按规定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告,但未导致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 |
||||||
较重 |
未按规定报告导致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险情 |
5000元 |
|||||
小事故 |
6000元 |
|||||||
严重 |
未按规定报告导致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一般事故或大事故的。 |
1.5万元 |
||||||
未按规定报告导致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
2万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人 |
||||||
95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警告,并处5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 |
险情 |
警告,并处800元 |
|||||
小事故 |
警告,并处1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警告,并处2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6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1.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2.在无限速规定水域,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但未造成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7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8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9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00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1.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 2.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01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02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船舶报告船位、船舶动态义务的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 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03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1.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拖带,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拖带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拖带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 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04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05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条,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06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之处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07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 |
|||||
108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者 |
|||||
109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10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
|||||
111 |
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 |
|||||
112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严重 |
1.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 |
|||||
113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1至2项不符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较重 |
1.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3项及以上不符的; 2.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严重 |
1.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114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导致碍航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115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116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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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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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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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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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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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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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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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幅度和种类】(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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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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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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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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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9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12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18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24个月 |
一般 |
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个月 |
7个月 |
24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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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2个月 |
9个月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24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 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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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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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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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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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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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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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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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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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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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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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1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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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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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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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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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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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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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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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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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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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5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6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六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7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1.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28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十六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29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1.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1.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严重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及以上碍航、阻航事件的;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30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未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或者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聘请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未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或者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聘请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1.没有引航员开航的; 2.引航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31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32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未经核准进行拖带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2.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经核准进行拖带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3.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3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船舶试航、试车,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4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5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6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7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船舶悬挂彩灯,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8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39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40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141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 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42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4.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4.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缺1-2名,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2.缺3名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1.缺 1-2名,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2.缺3名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较重 |
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等2名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1.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1.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 2.发生事故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备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配齐所需船员;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配员不足或本船其他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配员不足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43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实际配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已失效,未按规定办理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持有通过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3.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 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44 |
超载运输货物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1.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1.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卸载货物使干舷达到要求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 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45 |
超定额运输旅客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3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 |
||||||
较重 |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安排旅客下船使达到核定载客要求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46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6000元 |
7000元 |
8000元 |
||||||
严重 |
1、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47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6000以下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48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或轮机部未留足值班人员。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1.船舶停泊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均未留足值班人员。 2.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同时离船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
|||||||
149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较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2500元及以上3500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
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 |
3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50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较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151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回答船舶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问题或不按照船舶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4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绝向船舶安全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文件和资料。 |
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采取软磨方式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登轮。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严重 |
1. 采用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阻挠船舶安全监督人员登轮或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 |
2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152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 |
涂改《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故意损毁、租借、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严重 |
1. 伪造、变造、骗取《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 |
2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153 |
船舶安全监督中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船舶安全监督中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 |
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严重 |
1.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 |
2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154 |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 |
|
一般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
||||||
较重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1.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 |
1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对象】其他责任人 |
|||||
155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 |
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 |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 2.《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适用于南京以下长江干线港口); 3.《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适用于国内外进出口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及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不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金额2万以下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5%及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金额2万及以上10万以下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20%及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严重 |
1.不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金额10万以上的。 2.具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
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25%及以上30%及以下的罚款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9000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禁止船舶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对象】其他责任人 |
|||||
156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 |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违规办理手续3次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规办理手续3次及以上5次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违规办理手续5次及以上。 2.具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
以1万为基数(5次),每增加一次加罚2000元,最高不超过法定幅度上限。 |
以9000为基数(5次),每增加一次加罚1500元,最高不超过法定幅度上限。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57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未发生事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未发生事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58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发生事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发生事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59 |
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 超核定箱数10%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箱数10%及以上2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30%以下: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 超核定箱数1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超核定箱数10%及以上20%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30%以下: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核定箱数20%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1.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
|||||||
2.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卸载货物达到核定箱数要求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60 |
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第(四)项;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及以上2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30%以下: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及以上20%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30%以下: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1.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
|||||||
2.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卸载货物达到核定的车辆数量要求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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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2.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3.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62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错误的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错误的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2000元及以上500以下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严重 |
1.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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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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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63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配载和系固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配载和系固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64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冒险开航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冒险开航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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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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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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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较重 |
1.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且未按规定及时纠正的; 2.客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伤亡人数扩大的。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2.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3.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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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 直接责任人员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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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条款 |
处罚 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66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6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2.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3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6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 4.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2.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4.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8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 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5000元及以下8000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9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8000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7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9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发生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1.2万元及以上及以下2万元。 |
|||||||||
注:聘用单位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配齐所需船员;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或本船其他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主动承认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3.检举本船他人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情况,并查证属实的;4.聘用单位安排其上船任职,并查证属实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167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2.《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2.《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元以下 |
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较重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一种及以上,且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一种及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168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情节恶劣的,吊销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169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对象】船员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70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
171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一般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少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未造成事故的。 |
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
较重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且少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事故的。 |
小事故,6万元;一般事故,7万元;较大事故,8万元;重大事故,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5万元. |
||||||
其它从重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172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00元以下 |
一般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未办理变更手续。 |
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
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 |
|||||
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 |
700元及以上9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员服务簿中3个及以上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变更手续;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9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73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其他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174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船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1.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同时本船或他船发生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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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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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条款 |
处罚 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75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1.3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上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1.8万元及以上2.5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000元及以上2万元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上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下8000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下1.2 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7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8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9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1.2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 |
||||||||
注:如果聘用单位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配齐所需船员;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或本船其他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范围的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主动承认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3.检举他人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范围的情况,并查证属实的;4.聘用单位安排其上船任职,并查证属实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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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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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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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1.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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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
【对象】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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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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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79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三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7000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或者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因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的。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规定》第三十四条。 |
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规定》第三十四条。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180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181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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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182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未发生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未发生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一般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3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 |
12万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 |
13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17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16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17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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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未发生事故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一般以下水上等级事故但未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不良后果的 |
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水上等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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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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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万元 |
||||||||
一般 |
1.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5×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2.存在从重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7.5万以上10万及以下。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5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5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指标 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
指标 含义 |
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涉及品 种数量 |
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185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的。 |
10万元 |
||||||||
一般 |
1.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10×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2.存在从重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17.5万以上20万及以下。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10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10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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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含义 |
瞒报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是否发生破损、泄漏 |
瞒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瞒报涉及品种数量 |
瞒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未发生指数为0;发生少量泄漏、破损等情况指数为2;严重泄漏、破损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 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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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 |
|||||||
一般 |
1.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2×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 2.存在从重情节,下表公式算出金额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可不使用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直接罚款8万以上10万及以下。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较重 |
||||||||||||||
严重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2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2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
指标含义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未申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未申报涉及品种数量 |
未申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87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5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88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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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89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数量不足;或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较重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或者,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均不满足要求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190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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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1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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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船舶虽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但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而强行进行作业的。 |
2.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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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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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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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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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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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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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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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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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且存在污染隐患的。 |
2.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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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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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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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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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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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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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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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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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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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多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5万元及以上6.5万元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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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6.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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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可以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未报告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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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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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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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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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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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7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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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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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200公斤及以下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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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200公斤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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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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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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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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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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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5千克及以下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5千克及以下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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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5千克及以下的。 |
7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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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5千克以上10千克及以下的。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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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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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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