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
(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8年1月16日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请登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