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要点浅析
根据《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只能通过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者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关注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交通运输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要求,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改造鼓励采取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装置或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装置(免冲)。本期内容小编重点理一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要点。
0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排放的粪便污水;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排出的污水;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船舶生活污水不仅含有有机物和矿物质,而且还含有大量的细菌、寄生虫、病毒等。具有日常量大、水质差、混合物多、处理难等特点。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包括但不仅限于)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1)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2)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要求按下表(表1)执行。
表1
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表2)规定执行。
表2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作原理
目前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采用生化法,该方法主要是指利用活动污泥中的好氧性微生物,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氧化分解,使生活污水中高浓度有机物转变为无机物,而后紫外线对转变后的生活污水进行消毒,当消毒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排放规定才能够进行排放(见下图)。上述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中的紫外线消毒环节,也可用化学药剂、臭氧等消毒方式或组合消毒方式替代。
检查所有可能产生生活污水的处所的生活污水排出管路是否都能进入生活污水贮存设备(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检查是否设置了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泵和管路(含标准排放接头,泵一般应设置为粉碎泵)。
检查是否设置了透气管且其是否通往大气或适宜处所,对可能产生易燃气体的,透气管端是否设有金属防火网。
检查是否设置了液位计及液位报警装置或其他等效设施。
船舶不应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
检查集污舱容积是否满足法规要求,生活污水贮存柜的容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V=10^-3·f·p·D·q m³
V ——生活污水储存舱(柜)的容积,m³;
p ——船上人数,p ;
D ——需容纳生活污水的天数,d ;当需容纳生活污水的天数小于 1 时,D 取值为 1。
q——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污水量,L/P·d :对采用真空便具者,q=35L/P·d;对采 用普通便具者 q=70L/P·d;
f ——营运条件系数。其主要由船舶计划排放生活污水给接收设施的时间 t 确定,当 t≥ 24h 时,f =1;当 24h > t ≥8h 时,f =0.5;当 8h > t ≥4h 时 f =0.25;当 4h > t ≥1h 时 f =0.13;当 t <1h 时 f =0.1。
05写在最后随着内河航运的发展,内河船舶数量越来越多,船舶污染物对内河水域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船舶设计、建造、检验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尽快梳理完善船舶防污染设备相关要求,避免船舶防污染设备与国家、省及地方污染防治整体方向不匹配,导致船舶防污染设备问题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胜利道路上的绊脚石。
航运公司要主动承担船舶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安全管理体系或文件中明确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水污染物的操作、排放有关要求和程序。对于还未安装相关设备的,务必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船舶防污染设施改造。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一定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推进航运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