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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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如下:
一是只限定非公有制船舶办理“船舶出海户口薄”,而公有制所属船舶则免除这项规定,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公平原则。同时又与公民户籍管理登记重叠,重复了交通运输部海事机关对船舶管辖权的行政专属管理。
二是违反了《立法法》的立法原则。《行政许可法》生效后,2004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中第43项保留了“出海船舶户口薄核发”的这一临时权限,致使在全国沿海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盲目地相继出台《xx省沿海边防治安条例》,这些条例又回避了“规定”中存在的大量立法瑕疵。2005年11月2日公安部起草修订的“公边【2005】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未能获得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通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确需保留临时有效的部门规章,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和通过《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立法。由此可见,“规定”未能通过立法而又没有被作为无效法律规章清理继续运行,显然是不适当的。
三是沿海船舶的正常营运与船舶的治安管理是否具备“出海船舶户口薄”没有必然的关系。众所周知,船舶的进出港签证以及船舶的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而“规定”要求办理的“出海船舶户口薄”作为边防的治安管理,明显是法外重复立法,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意义。
四是无论船舶是否具备“船舶出海户口薄”或船舶是否办理了进出港签证,到港船舶都避免不了属地边防派出所索要的钱物,或是上船卡、拿、要,或是通过船舶代理人衔接这项潜规则使费,船舶到港的这项开销使费涵盖率100%。很显然“规定”是一部典型的部门利益规章,同时又纵容了个人的腐败。
五是边防警察属于武装部队,军管地方行政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发展。他们特殊的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又难于行使监督和权力制约,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行政投诉无果而终,船舶经营当中的船期损失远远大于因“船舶出海户口薄”的问题而引发不正常使费,因而大多数船东选择潜规则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