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协字[2016] 5 号
关于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建议
2000年5月1日《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000】4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由公安部颁布并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对我国船舶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长期负面影响。
我会曾多次向公安部反应情况和问题:2003年致函公安部,中船协字【2003】83号“关于反映边防检查站检查户口簿问题的函”;2009年致函公安部,中船协字【2009】8号“关于部分会员公司反映地方边防部门对船舶乱罚款的情况报告”;2014年致函公安部,中船协字【2014】22号“关于执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的问题和建议”;2015年7月致函公安部,中船协字【2015】43号 “关于重新审议评估《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建议”。至今船东面临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严重困扰、制约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8月25日,边防管理局边境管理处朱光耀处长、陈北平参谋、政策法规处安宁参谋到访中国船东协会。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等相关事宜介绍情况,并交换意见。
中国船东协会于2015年10月27日在广州召开中小型航运企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中国船东协会、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边境管理处、省市级船东协会及中小航运企业船东代表共4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航运界代表一致建议应取消《规定》要求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
一、民营航运企业船舶遭遇不公正待遇
《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仅仅适用于民营企业船舶管理,明显是有失公平、公正。而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不受本《规定》管理。
二、《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申请办理、变更和年审具有不可操作性
(1)航运企业船舶在全国各港口间运营,因营运需要,船舶可能长期不挂靠船籍港口。因此船舶企业将无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向船籍港公安部门提交有关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进行查验,并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证书的变更、年审等工作。
(2)按照《规定》要求,船员必须先在船籍港办理《出海船民证》,再前往全国各地港口登轮工作。而航运企业招聘的船员来自于全国各地,《规定》的要求迫使船员仅仅为了办理《出海船民证》,而往返奔波于船籍港和登轮港之间。这给船舶企业和船员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增加公司成本开支。
另外,在某些港口边防公安部门拒绝为外省户籍船员办理《出海船民证》,迫使船员只能放弃办理《出海船民证》。
(3)《规定》第九条要求,在船员变更时,需要在船籍港口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但由于船舶经常在外地港口运营,船员更换较频繁,集装箱船舶可能2-3天就会挂靠码头,更换船员。如果船员每一次的变更都需要到船籍港口办理,那么将影响到船舶的正常营运,船舶根本无法按《规定》要求操作。
(4)《规定》第十三条要求,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但由于船员工作量大,船舶靠泊时间短,生产任务重,很难做到及时办理。
三、公安部便民工作不落实
公安部公布"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推出便民措施,包括边防管理推出了对出海船舶和渔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实行异地办理、异地年审;但此便民措施没有付诸实施。参阅附件“公安部推出港口、船舶和渔船民边防管理新举措”。
四、边防民警违规执法
源于《规定》制定的不合理,船舶企业无法按《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证书的年审和变更,导致:
(1)各地边防派出所依照《规定》对船舶检查、讯问,并故意制造问题,刁难船舶和船员。长时间讯问船员和船长,影响船舶安全生产作业,和延误船舶开航。
(2)因未能办理、变更和年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船舶企业或地方船东协会被迫与边防派出所达成协议,向边防派出所缴纳共建费,确保船舶正常的营运。
(3)因船舶企业无法按《规定》要求办理或持有有效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被迫采用金钱交易。或由船舶代理、港口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变相收取财物。
(4)因船舶经营特点,经常在特定的港口间作业。船舶企业不敢举报违规边防民警,导致违规执法问题更加严重。
(5)在某些港口,违规执法问题是地方边防检查站故意行为,而不是个别民警的问题。
(6)港口公安边防部门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时,需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因港口公安边防部门不能做到24小时工作,造成船舶和船员在执行《规定》时遇到人为因素障碍。
五、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是重复的过度行政管理
《规定》要求的证件管理,即通过审核交通运输部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基础上,再次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证件对船舶、船员实施登记管理。该项管理仅限于船舶和船员信息登记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我国航运企业均已为营运船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证书》;并由船级社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技术检验,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在船工作船员均取得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远洋船员持有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海员证》,同时中国公民均持有公安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公安边防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查验上述有关证书,实现治安管理。为避免重复发证和重复检查,建议免除《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办理。
六、《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的作用
根据《规定》要求,沿海地区公安边防机关主要工作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涉及《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证书的签发,以及证件的年审等工作,同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船舶、船员实施处罚。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中小航运企业和船员在办理两证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公安边防机关极少给予指导帮助和服务,主要工作为滞留船舶,扣押船舶、船员证件和罚款。不但严重影响了航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伤害了警民间的和谐关系。
多年实践证明,《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在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和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却增加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和船员的负担,制约了我国航运经济发展。
七、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规定》该条款违背了法律赋予的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公有制企业、外国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差别化的管理制度。同时违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的有关精神,不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
(2)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压缩办事人员自由裁量权。总理说,“各部门要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坚决杜绝部门利益本位,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真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3)国办发〔2015〕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促进海运经济发展,服务于航运企业,服务于船员,维护航运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减轻航运企业负担,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取消没有实际意义的行政管理。特恳请重新审议评估《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并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制度。
附件一:公安部推出港口、船舶和渔船民边防管理新举措
附件二:中船协字【2003】83号“关于反映边防检查站检查户口簿问题的函”
附件三:中船协字【2009】8号“关于部分会员公司反映地方边防部门对船舶乱罚款的情况报告”
附件四:中船协字【2014】22号“关于执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五:中船协字【2015】43号 “关于重新审议评估《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建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报:交通运输部、中国船东协会领导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分支机构、各地方船东协会